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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哲学与现实哲学的对立和统一 —论“安乐死”中国化哲学道路的必然选择

   在理想社会学中,人首当其冲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而生命权是自然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不仅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且自己也不能随意处置自己的生命。首先,这种随意处置特别是有些学者所声称的“自由选择权”,显然包含了一种自愿的成分在里面,而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自愿交出的永远是最少量的自由与权利,然而,生命权绝对不可能被认为是一种最少量的自由与权利。于是,我们便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安乐死”的“自由选择权”是多么公然地违背了人们当然包括“安乐死”病人只能是自愿牺牲最少量自由与权利的初衷。这种所谓的“自由选择权”在人类社会的原始自然理性面前是显得多么虚伪,其次,由于孤立的个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之中即人同时作为一个社会人,他的权利、义务与别人的权利、义务有机地交织在一起,并且前提只能是大家都交出了应该交出的自由。如果某人随意剥夺自己的生命,那么,他不仅是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利,而且是放弃了对整个社会、他人所承担的义务 ,会给社会、他人一定的损害,例如造成抚养、继承等社会关系的紊乱甚至断层,结果很可能造就了更多社会中的孤立群体、弱势群体,激化社会矛盾,增加很多甚至意想不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无疑,这种视角下的“自由选择权”就好象个人试图从社会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而且还以放弃义务的形式极力想霸占别人交出的那份维持现存社会的自由,很显然,这种所谓的“安乐死”的“自由选择权”是违背人类社会原始自然理性的权利与自由的不合理扩张,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令人不安的反社会性。也正是基于此种情况的存在,贝卡利亚揭示了刑罚与刑罚权的来源及其存在的必要性。他认为,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了惩罚权,而这种征罚权只是为了适应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出现像“安乐死”的“自由选择权”这种自由与权利的不合理扩张时,根据社会契约代表整个社会掌管由公民自愿交出的自由的人即拥有了刑罚权,因为此时我们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阴止个人专断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理想社会学的视角下,所谓“安乐死”的“自由选择权”乃至“安乐死”本身已经明显违背了人类社会的原始自然理性,相反,否定“安乐死”的“自由选择权”乃至否定“安乐死”的存在理性便迎合了人们只愿牺牲最少量自由的初衷,同时又合理限制了个人自由与扩张,适应了保护社会集存利益的需要,是理想哲学视角下的一种理性选择。
   其次,本文拟从理想法学的角度重审以上命题,而此时面对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虽然在理想社会学的视角下,无论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还是一个社会人都没有死的权利,然而在我们之外是否存在一个主体能够有权处置像我们这样一个普通个体的生命?或者说这个主体是否在某种特别情况下可以拥有这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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