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Mansouri先生的证言,上诉法院认为缺少雇员是否或在什么程度上能构成迟延的理由——或者举例证明没有迟延——不是他们三言两语能回答的问题。雇员生病可以作为银行的理由但缺少雇员却不能;这一点他们没有意见。上诉法院只是不知道为什么电报实在星期二上午9点48分发出而不是在星期一的工作时间内。Seaconsar主张迟延,他应该举证证明该迟延,但他们没有这样做。
Markazi银行以被告通知抗辩一审法官关于拒绝决定是在12月4日星期五营业结束时做出的这一认定。因为拒绝电报还需要Melli银行两个有权签署的人审核,这一争论使这个问题更有意思。但是经过进一步考虑,上诉法院和一审法官一样认为它不成立。就象一审法官所说,Mansouri先生已在证言中承认拒绝决定是在12月4日营业结束时做出的。
上诉法院同意一审法官,认为第二次提示被拒绝是正当的。
上诉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对诸如以被告通知的方式提出的争论发表结论。有人认为:1981年高等法院法案s.35A不适用于其他人已经支付报偿而弥补了原告的损失这样的案子;或者没有总数额的判决就不能有任何把利息包括进去的判决;或者在比利时收回的钱并不是“报偿”。
在本案中,涉及到诉讼程序开始后收到的钱,上诉法院认为所有那些请求都应该被拒绝。1998年5月20日审理的还未公布的IM Properties plc 诉 Cape & Dalgleish 案件涉及诉讼程序开始前收回的钱,然而Waller大法官对这个案件的观点与上诉法院对自己审理的收回钱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的案子的观点在一些地方有冲突。但是这个问题现在没有发生。
上诉被驳回。
四、评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英美法国家(判例法国家)上诉法院的案例。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判例法国家在审判过程中重判例重法理,并不会去严格(死板)地适用法条,而是在适用法条的同时考虑该法条是否符合法理并能否得到判例的支持,如果不能,该法条则不会在该案中适用。
比如,在对第一次提示的判决中,上诉法院认为被告Markazi银行的代理行Melli银行已经口头将拒绝单据的意思通知到了原告Seaconsar的一个负责此项业务的高级雇员Appiano先生,这已经足够了,依据就是一条传统的法理:法律不考虑无效用的事(lex non cogit ad inutilia)。因为口头通知当时正好在Melli银行办事的Appiano先生已经能够达到通知的效果,而且这种效果要比用电话、电报或电传通知远在其他地方的另一个不熟悉这件事的人更有效,因此,Melli银行没有必要再用电信的方式通知原告。但是,若严格按照法条(16条)来衡量的话,Melli银行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因为,正如上诉法院所承认的,Melli银行“本可以用电报通知到意大利的办公室,也可以不迟延地通知到香港的电话号码或电报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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