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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第16条之适用——Seaconsar 诉Markazi银行

  争论的问题是,就统一惯例的解释而言,在16条(d)款中是否有相互独立的责任来不迟延地发出通知。上诉法院裁定很明显是有的,不管多少特意的解释或专家证言或诉称不方便都不能改变这个事实。16条(d)款明确地规定了这一义务;16条(e)款规定如果没有遵守(c)款和(d)款银行就不能声明单证不相符。这一结论得到Hirst法官审理的Bankers Trust Co.诉State Bank of India,[1991] 1 Lloyd’s Rep.587,p.601 案例的支持。
  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统一惯例的制定者要这样规定16条(c)款和(d)款。检查单据所需的时间有必要规定得模糊些;因为所需的时间取决于信用证要求提交多少单据,单据上需记载那些细节和这些记载项是清楚还是含糊。但是一旦检查完毕并做出决定,发出通知给受益人通常是一件简单的事。我们可以看到,即使银行以比正常更快的速度检查完单据也没有理由允许它顺延履行信用证下一个义务的时间。一审法官认为这是允许的,但上诉法院不同意。如果这看上去象是严格的教条,答案就是信用证法律是而且必须是精确的;这与道德无关。
  因此,在假定12月4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做出拒绝决定的情况下,必须判定12月8日星期二上午9点48分发出电报是否为不迟延。单据在星期四或星期五被检查了一或两遍,发现了四处不符合项。Mansouri先生和Melli银行的另外一个高级职员对这些检查进行了审核。接下来在星期一首先需要做的是起草一份给受益人的拒绝通知。这必须非常仔细,因为通知错误了某一特定不符合项将使Markazi银行无权就该项对抗Seaconsar,但是却完全可以就该项对抗Melli银行。如果是这样Markazi银行将受到来自其客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主管后勤的代理国防部长的抱怨。
  其次,电报必须打印出来。这本不是费力的工作;提交给上诉法院的电报复印件只有18行,有些行只有一、两个词。但是有证据表明打字员必须优先打印Melli银行当天上午11点或下午1点就要做出来的支付清单,这比打印拒绝电报要优先。
   第三,这封电报必须经过Melli银行两位更高级的领导审核和签字。通常情况下这一程序包括将电报草稿与银行查单记录而不是单据本身——除非他们发现了一些错误——对照。最后,电报草稿将被重新输入到电报机才能发送出去。
  “不迟延”的意思正如通常所说,对它进行解释并没有什么用。当拒绝单据的决定在或大约在星期五营业结束时做出后,就象在这个案子中发生的一样,上诉法院认为不迟延地发出通知的义务要求该通知在银行的下一个工作日星期一发出;Mansouri先生在法庭质询的过程中看上去接受了这一观点。在其他案子中这一义务很可能要求在做出拒绝决定的当天发出通知。但是上诉法院面临的难点是他们没有关于1987年12月7日星期一发生了什么的准确信息;而且上诉法院没有这些信息的是由于Seaconsar的失误而不是Melli银行,因为Seaconsar一直没有对“不迟延”发表意见,直到几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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