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特殊设备是指榴弹炮壳,共装运了两船,都是在葡萄牙装上一艘隶属于伊斯兰共和国航线的船开往阿巴斯港(伊朗港市)。在两次航运中,单据都是由或代表Seaconsar提交给Melii银行在伦敦的分行。在单据中确实有不符合项。Seaconsar纠正了一些,但在其他的案子中纠正是不可能的。Melli银行拒绝了这些单据并且拒绝在信用证下付款。自从他们没有认可信用证后,在整个过程中,他们表现得不象是与Seaconsar有过合约的合作伙伴。但是,他们是Markazi银行的代理人,代理履行Markazi银行向Seaconsar承担的义务,包括统一惯例16条中的规定。
插一句,在单据中的不符合项看上去并没有什么重大的意义。但是单据必须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这一条是银行家们的最起码的规矩。
Seaconsar主张Melli银行在每一次提示中的行为使得Markazi银行无权拒绝单据。但是Seaconsar并没有把单据留给Melli银行从而诉求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而是把这些单据收回了。这样,他们对Markazi银行的诉求就不是欠债,因为如果单据没有被有效拒绝的话,信用证下的款项就是应付款项;这是一个就承兑信用证失误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
自1989年9月26日提起该诉讼,Seaconsar在葡萄牙赢得了一起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线的诉讼,因为对方在阿巴斯港没有凭提单交货(该提单后来由Seaconsar取得)。这份判决执行了一艘在比利时逮捕的船,Seaconsar取得了诉求的全部或基本全部的主要款项。但他们还请求370万美元的利息。这引起另外一起纠纷,如果他们的诉求有很好的基础。
经过一些冗长的程序,比如质疑这是否是一个合适的案子因为法院无权对给Markazi提供的服务进行司法管辖,直到参议院认为它是合适的,之后这个案子由Tuckey法官在商事法院审理。1996年12月20日Seaconsar的两个关于拒绝单据错误的独立请求都被他驳回了。然而,他确实认为在法庭的自由裁量下,如果那些诉求成功,Seaconsar将有权要求赔偿利息。
Seaconsar提出上诉。
关于第一次提示的情况:
这次提示涉及的是1987年9月29日这船货,估计价值280万美元。这些单据是由一个不明身份的人在10月1日亲手提交给Melli银行伦敦分行的。随同这些单据的还有一封日期为9月30日,写在Seaconsar打印纸上的信,该信上有一个香港的地址(几乎和信用证上的地址相同),还有一个香港的电话号码和电报号码。这封信由一个Appiano先生在一张也有香港地址的邮票上签名。但是这封信用打字体写了这样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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