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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势在必行

  三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及意义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首创于美国,由于成效卓著,其做法被许多国家借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经典意义上来说,是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银行作为发起人(Originator),将其持有的抵押贷款债权真实出售(Real Sale)给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SPV将购买到的抵押贷款债权“打包”(Repackage)、重组,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后,以之为担保发行抵押贷款担保债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MBS)给投资者的过程。其操作流程可用下面的简图表示(见图表四):  (无法显示)
 
  权益流动     图表四
               
  资金流动      
         信用增强
  
  个人
  借款人 贷款银行 特设机构 投资者
         
    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债权出售    发行债券
       (真实出售)
  1. 组建特设机构(SPV)。它是购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发行MBS的独立金融实体。
  2. 发起人银行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真实出售给SPV,即该债权自出售完成始就从发起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销去,不再是银行资产了,发起人银行不再对该债权有任何权利、义务,投资者对发起人银行也无追索权( Without Recourse)。
  3. SPV将购得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按不同的期限、利率水平等因素进行重组,以等量、同质的现金流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抵押贷款债权池(Mortgage Pool, MP),经内部评级后,将MPs分成不同等级。
  4. SPV采取各种方法对不同的MPs信用增强(主要是由政府、资信强的金融机构担保支付本金利息给MBS的投资者)。以达到发行债券的信用级别或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5. 对MPs信用增强后,以MPs未来的现金流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MBS。
  6. SPV发行MBS筹集到资金后,向发起人银行支付出售抵押贷款债权的对价。
  7. MBS发行完毕后,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SPV通过对MBS的经营以获得收益。
  (二)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1. 成功地克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化解商业银行运作过程中的制度风险。
  首先,发起人银行把抵押贷款债权出售给SPV是一种未来收益的提前套现行为,它盘活了银行的长期债权,从而增强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银行能利用及时变现的资金再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为其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这有利于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
  其次,由于发起人银行是把抵押贷款债权真实出售给SPV,这部分债权代表的资产就从银行的财务报表中销去,从而降低了银行资产负债率,提高了银行的盈利水平,也相应地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满足了法律要求的同时,腾除了更多的融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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