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央行觉察到了这种情况,并于1999年9月23日同时下发了三个文件 ,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商业银行增加了贷款额度,从原来的最高70%增加到80%和90%,延长了贷款期限,从原来最长20年延长到30年,降低了贷款利率,尽可能地刺激居民购房抵押贷款。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经过1998年的兴奋期和1999年的调整期后也认识到:1)政府刺激住房消费的政策必须支持;2)相对于投入到许多国有企业的投资性贷款来说,居民住房抵押消费贷款的近期安全性还是较强的。 因此,各商业银行又纷纷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偏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这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在2000年才又有所回升。以大连为例(见图表二,统计截止日期为2000年11月30日)。
面对如此巨大的商机,为什么商业银行要靠法律的强制和政策的劝导来推行自己的业务,显得有些被动和无奈?
从理论上讲,作为以盈利为第一目的的商业银行,不愿提供某种业务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该项业务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
风险不外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外在不稳定困素,二是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在本文中,笔者将制度的外在不稳定因素带来的风险称为外部风险,而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制度缺陷)引起的风险称为内在风险(制度风险)。
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面对的外部不稳定因素是个人贷款者的资信与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如果在贷款存续期间内个人贷款者的资信下降或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银行就会面临信用风险,又被称为违约风险 ,即本文所说的外部风险。外部风险的存在与增大会增加银行的边际成本,制约银行的积极性,但从长远来看,起主要制约作用的是制度本身的内在风险。外部风险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规避与控制,包括市场环境的成熟和制度本身的完善与规范,但内在风险却不同。首先,内在缺陷具有隐蔽性,从而内在风险容易被忽视;其次,内在缺陷是制度本身所固有的,是此一制度本身所不可克服的,当内在缺陷引发的风险的量的积累达到质变的临界点的时候,靠制度本身的修补已无济于事,它只能通过制度变迁(制度创新)或与其他制度结合来化解,这一特点是一切“制度”的共性。 下面,笔者将着重分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本身的内在风险(制度风险)。
二、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及其风险
1. 存贷期限结构不匹配带来流动性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大部分来自企业和个人的储蓄存款,以中短期和活期为主。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大多在10年以上,甚至30年。依靠短期资金来源发放长期贷款,造成存贷期限结构不匹配。当储蓄存款放缓,或贷款规模过大,商业银行就会因为需要支付储蓄存款又无法立即收回长期贷款而面临流动性风险,极易陷入资金周转不畅的困境,甚至引发支付危机和挤兑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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