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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的行政理念更新

  五、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
  透明度原则和贸易自由化、稳定性构成了关贸总协定的三个主要目标,同时也是我国依法行政的“瓶劲之忧”。为此,适应WTO协议中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必须树立公开行政的价值理念。
  所谓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职权行使相关的事项。公开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通过行政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有效地参与行政程序,以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也可因此监督、规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从而增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感。因为“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理论和基本人权理论发展的结果,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正如原美国司法部长拉姆兹·克拉科所言:“如果政府是源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话,人民就应该详细了解政府的活动。没有什么能比秘密更毒害民主政治的了。……我们如果不了解信息,怎么才能进行自我统治!” 可见,行政公开与公民——在WTO框架下还包括各成方及其贸易商——的知情权天然相连,密不可分。
  那么,何为知情权呢?概言之,知情权是指公民有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就属性而言,知情权是宪法层面上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其义务主体主要指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各类行政主体。了解信息、选择和使用信息是现代知识社会中安排生活、工作、学习的必要前提,而对信息资源的足够掌握和合理利用,又有赖于社会信息获以渠道的畅通。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行政主体往往运用其掌握的行政权或者垄断、封锁信息,拒绝公开;或者将信息公开看作是对相对方的恩赐,公开多少也只是由政府“规定”;或者固守“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文化观念,把公开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谈公开色变。这是权力和权利的脱节与本末倒置,既然信息是利用行政权这一公共资源获取的,那么这种“信息”也必须是公共性的,权利主体才是真正的信息所有者,行政主体无疑是信息资源的临时占有者。
  适应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必须增加行政权行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经济自由度”,而“政府管理水平”则是“经济自由度”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指标。如果行政权行使不公开,则意味着政府的支出、审批等行为不受制约和监督,也意味着行政权对市场干预程度高、力度大,那么其经济自由度自然很低。这种对信息“秘而不宣”的作法不仅会延缓和降低社会财富运转的速度与效益,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又会大大增加“权力寻租”的机会,加大经济发展的成本。因此,变权力型信息制度为权利型信息制度,尽快出台《信息公开法》,已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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