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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的行政理念更新

  四、确立平等对待的价值观念
  平等理念是WTO这一双边和诸边对话平台的又一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三原则之中。但是就中国而言,不平等多于平等,“平等”成了稀缺资源,如不同性质企业间在市场准入、资源利用、税收政策、对外贸易等方面的差别对待;城市公民与农村公民在升学、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诸领域的“一国两策”;财产权保护上的“三六九等”;大小城市立法权力配置的大小不一;还有性别、外貌、身份歧视个案的屡屡发生等等,不胜枚举。面对市场主体,必须“弱者先行”,所有政策应该实现对弱者的适度倾斜,只有这样才能在“势均力敌”的前提下进行平等互惠的市场交易,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市场压榨与垄断。否则,也就无契约自由可言,市场也会演化为“以强凌弱”掠夺场。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多政策却是“强者对弱者的游戏”,其倾斜维度恰恰是逆向的,即使强者更加强大,弱者更加弱小,这显然悖离了WTO的公平、公正原则。究其原因,当然有改革之初“让一部分先富起来”的迫不得已和苦衷,但更为重要的则是传统文化中的等级观念、计划经济时代的条块分割以及建国后长期坚持的“人民一敌人”的简单阶段分析方法的影响使然。那种“非敌即我”、“非白即黑”、区别对待的观念,如果说在国内外形势比较严峻的五、六十年代还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当下市场经济初见端倪,并且为了深化改革已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其正当性就丧失殆尽了。因此,必须打破旧观念及其依附的制度基础,实现平等对待和社会公正。其中这里的“平等对待”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对“平等对待”的理解应该是价值层面的。西方法律发达史告诉我们,思想文化领域的启蒙和变革,是制度建构的前提与基础,有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就会有与之相对应的制度变迁。从长远计,平等精神的深入人心比某项社会公平矫正机制的具体完善更具先导性。否则,“旧有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取消后,新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又会制定出来;对涉外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取消后,对国人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又会制定出来”。
  其次,“平等对待”中的“平等”是对法律上“人格”的平等尊重,而不是实体上的平均分配”和经济上的“吃大锅饭”。平等是以“差异”为前提的,差异产生动力,平等促成公正;前者强调的是生产效率,后者追求的是分配正义。差异是绝对的,而平等是相对的。同时,平等的权利又以对应义务的履行为参照,不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只平等地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样是对社会公正的蚕食与破坏。
  最后,“平等对待”中的平等既然是法律人格的平等,那么确立平等对待的理念,就必须首先扩大民主,实现法律创制权和立法参与权的平等,并通过“立法”平等走向“法律”自身的平等与公正,进而正真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原则。否则,一个差别对待的、自身就不公正的法律体系何以营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以此反观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不难发现,歧视性立法俯首即拾。比如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公民私有财产却轻描淡写。 以至于长期以来在征用、征收、拆迁等过程中破坏、侵吞私有财产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严重挫伤了公民的创业积极性和能动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强烈呼吁修改宪法,实现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因为没有财产的人是不具有完整人格的人,没有财产权平等保护制度的社会不称其为公正合理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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