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权保障”中的“保障”,是一种民主、文明、人道的政治环境的成就,一种蓝天碧水、舒适恬静的生活环境的维护,以及一种自由、平等、公正、公开、催人奋进、积极向上的创业机制的建构。保障决不是具体事务上的修修补补,而是宏观上的整体把握。同时,要保障“保障”的有效性和制度化,还必须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立体式的权利救济机制,使私权利受到侵犯时投诉有门。而这就必须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行政赔偿、补偿制度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不可否认的是,面对WTO的挑战,检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行政诉讼原则的重新评估,受案范围的拓展——如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和原告资格的“松绑”,诉讼模式的重塑与审制体制的改革等等,千头万绪、内容庞杂。 但是一个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权利救济和保障必不可少的渠道,同时,也为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权利意识的提升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无诉讼即无权利。因此,必须迎难而上,破旧立新。
(四)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还必须修正传统的方法论。一直以来,我们习惯于以大写的“真理”为指向行使行政权,仿佛一旦以“公益”之名就具有了所有的道德正当性和优越感,于是忽视、侵犯甚至掠夺私权的个案屡屡发生。乐于服从与敬畏,擅于盛气凌人与高高在上,混同了“自私自利”与“私权私益”的边界,模糊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把“为权利奋斗”者视为“刁民”,将为生存而奔波者看成缺少公德。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个人的“精神家园”及其赖于存在的自治制度基础阙如,因而在自家卧室里看“黄牒”便成为了违法,为了个别集团的利益违法“征用”大片农村耕地也成为了正当。可见,按照WTO精神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对处理问题的方法论和认识论进行适时地纠正已刻不容缓。要实现保障人权理念的转变,就必须以“个人”为研究基点和调整对象,在“多数决”的原则下实现对少数人利益的尊重、宽容与保护。从而变抽象的人权保障为具体的人权保障,变理想主义的人权保障为现实主义的人权保障,变部分人的人权保障为全体公民(当然还包括外籍贸易商)的人权保障。
三、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
由于深受传统法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行政权的运行往往以追求实体正义为已任,而行政程序在为“实体”服务的名义下脱化为了工具。经典论述将实体和程序的关系比喻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按此逻辑,只要为了“内容”,“形式”可以随意地增设撤并,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黑猫白猫论”才能显示出其正当性。其实,行政活动的过程不仅仅是对实体正义的追求,更应该是优化选择合法信息,作出能为行政法律关系各方主体接受的决定的程序机制。在实体正义的可欲性大大折扣的情况下,求诸程序正义也不啻为弥补人性缺陷的明智之举——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正是改善选择条件和效果的得力技术。WTO法律框架是世界经贸领域内一种民主化、程序化的交易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部经济行政法, 而“行政法主要就是行政程序。” 可见,WTO对中国国内行政法制的挑战也主要是对行政程序法制完善的挑战,加入WTO后要推行依法行政,贵在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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