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树立按游戏规则办事的理念也就是确立法治观念,这在缺少法治传统的中国非常必要。政府首先恪守法治,是培育法治社会的前提,只有在
宪法观念深入人心,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才能树立法的权威,也只有在法的权威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的情形下,才能有效的实现“法的统治”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当然,这种观念更新之于中国,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且不可盲目乐观而忽视其长期性。在特权思想尚且非常严重,民主话语相对贫乏的社会里,对权力的偏好和依赖以及由此形成的行为惯性,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同时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普遍宣传,也为权力行使者提供了“破例”、“特殊”等种种借口。因此,法治观念的生成最终仰仗于民间力量的成长与多元利益格局下对规则的普遍需求和对权力的天然排斥,任何固步自封和急躁胃进的想法和作法都是有害的。
二、确立人权保障的理念
WTO的宗旨是提高并保障贸易自由度,而“自由”的前提应该建立在对贸易主体的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充分尊重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而言,人文关怀是WTO精神的又一重要方面。“公益与私权的良性平衡是世界依法行政的一大趋势”,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WTO的背景下必须实现“集体本位”利益观的适度倾斜,加强人权保障,改变过去那种把行政相对人视为管理对象、客体的思维定势,以民主精神处理问题,视相对人为权力的来源、所有者和权力服务的主体。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充分尊重个人尊严和自由,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实现从在公共旗帜下保护个人利益到以个人利益保护促成公共利益实现的观念模式转变。因为,人权保障是现代民主宪政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是行政权存在、运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也是依法行政题中应有之义和始终不逾的价值欲求。要树立人权保障的坚定理念,至少要厘清以下几点认识:
(一)“人权障保”中的“人”是法律上的“拟制人”。其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职工,还包括私营企业、混合制企业及其职工。而且就当前中国的现实而言,更应该加强对诸如农民、失业下岗人员这类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增强政府的社会冲突解决与整合能力,倡导政府与经济生活中不同利益集团的沟通与交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援助,形成与利益多元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利益协调、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实现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同时,“人权保障”的“人”也不仅指国内的“臣民”,还应该包括外国的投资贸易商。如何在“不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指导下,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推动人权的平等保障,是中国依法行政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二)“人权保障”的“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与自由,还包括经济权利与自由;不仅指实体权利,更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不是谁的恩惠和赐予,而是与生俱来的规定性。在行政程序的运行中给相对方以“人之为人”的充分尊重和表达申辩的适度空间,从而在宽松、自由、平等的环境中,在对话、交流、沟通的框架内,通过博弈、妥协达成谅解,不仅仅是一种策略。因为那种以“父母官”自居,视“民众”为不懂事的“臣子”而事无巨细、处处过问甚或干涉的实际利益“关怀”,除了给人以压抑、羁束感外,往往得到相反的结果和反映。目的合理性不能代表手段的合理性,更不能用目的正当性为手段的合理性开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