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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的行政理念更新

  一、树立按“游戏规则”办事的法治理念
  长期以来,由于深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乡土社会”等级观念、官本观念以及人情观念的负面影响,各级各类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养成了按领导和上级意志办事、按内部文件办事的思维定势与行为习惯,政策大于法、权力大于法是行政执法中的常态,同时也给行政自由载量权的滥用留下了宽泛的活动空间。而WTO精神的实质就在于要求各成员方政府严格按照在有关协议中的承诺行为,从而使国际贸易活动在公正的、可欲的、可计量的环境中进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实现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为此,各成员方政府必须树立按规则办事的理念即法治观念,防止权力行使中的恣意、专断、随心所欲和喜怒无常。这里“按规则办事”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规则”必须首先是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于众为公众所知的规则。“不知晓者不为法”,如是原先通行的内部文件和“土政策”等是被严格排除在外的。这就对“规则”本身即我国的行政立法乃至于整个抽象行政行为提出了挑战,要求“规则”必须首先“合法”,否则对“恶”的规则的遵守同样是灾难性的。因此其内在地呼唤相应的规则检讨机制——司法审查、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同时,还必须按照WTO协议有关规则备案、公示、查询的制度要求,保证信息公开,这是其一。其二,这里的“规则”不仅仅是行业的、部门的、更应是国家的;不仅仅是国家的,而且亦包括WTO这样的“世界规则”。跳出狭隘的思维观念,树立“大规则”的宏观意识,不仅有利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痼疾,而且也是WTO的精神所在。其三,“按规则办事”不仅仅是按规则条文办事,更要依照规则间暗含的精神和价值导向办事,变机械主义的行政行为模式为能动的行政行为模式。当然其间遵循的原则是,行政手段的采取必须合乎行政目的的约束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对行政权的有效规制与发挥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依法行政。换言之,按规则办事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同时还应该按“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事,使行为的手段或方式合乎适当性、人道性即理性的要求,尽量在行政相对人权益最小损害的前提下达到最佳的行政效果:行政资源利用绩效的最大化。为此,还必须借鉴和吸纳世界各国的法治行政原则,如对德国比例原则的吸收,对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的批判性继受等等。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行政法原则体系进行整体性改造,指导并约束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则”范围内行政,减少行政恣意、专横和随心所欲等带来的危害。其四,树立“规则”意识,同时意味着行政主体还必须区别不同类型的规则体系,并根据各类规则体系的特殊要求开展活动。如“市场规则体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基础之上的,这种私法原理的规定性天然排斥外力的过度干预,意在私权自治的前提下实现社会财富的理性流转与配置,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市场运行的历史又不止一次地表明,纯粹的自由竞争又会引发一系列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社会痼疾,这又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适度的调节。因此,在这样的市场运行规律面前,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政府应该树立有限干预的理念,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上的适度干预与调整。为此必须对我国现有的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收缩、改造与重塑,尊重市场规则,还权于社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本国经济协调、持续与健康发展。与上述相对应的是“政治规则体系”,要按“政治规则体系”办事就必须把握行政权的特性,树立权力分立与制衡理念,保守行政权的“政治情操”,行政权不仅不能非法的干预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运行,而且还要主动的接受立法权特别是司法权对自己的监督与审查,进而不断地反思和自我检讨,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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