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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票据”的法律辨析

  在Landreth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表明“股票”是一种特殊情况,该案中的结论和规则仅适用于“股票”这种凭证。最高法院拒绝在Landreth案中总结出类似的、适用于“票据”本身的规则,但是法院明确表示(intimate)适用“股票”的规则适用于“票据”是不适宜的(unjustified)。
  因为Landreth案确立的规则不能合理得运用到“票据”上,所以必须要找出一些原则,具体界定“票据”一词的含义。
  (二)规则一:“投资与商业对比”原则
  大多数上诉法院采取了的方法大同小异,即“投资与商业对比原则”(Investment versus Commercial approaches)。即根据交易的整体情况来看,如果票据在“投资”的情形下(investment context)发售,就构成“证券”;如果票据在“商业”情形(commercial context)或“消费”情形下(consumer context)发售,则不是“证券”。
  这个规则体现了国会通过两项证券法的意图。国会认为,“在一个不受监管的证券市场里的滥用权利行为将非常严重”,制定1933年《证券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这些滥用行为” ,“管理投资市场”,“能将我们这个商品社会中的金融工具,无论是以怎样的形式出现,只要涉及到‘投资’(investment),都被归纳进定义之中”。
  (三)规则二:“家人相似”原则
 第二巡回法院(the Second Circuit)确立的标准是“家人相似”原则,该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期限在9个月以上的任何票据均假定为“证券”。
  2.并非所有的票据都是证券。所以第二巡回法院列出了一份清单,明确指出不是“证券”的“票据”种类。但这个清单并非“象刻在石头上一样一成不变”,还可以再纳入其他票据。
  3.票据的发行人如果(1)可以证明某票据与法院清单上的“票据”有极强的“家人相似性”,或者(2)说服法院将该票据增加到法院的清单上,就可以反驳“该票据是证券”的假定,即得出“该票据不是证券”的结论。
  (四)规则三:“类比Howey检验”原则
  第八巡回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适用了不同的规则。
  联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Howey案 中提出了确定凭证是否是“投资合同”的标准。结合这一标准,这两家法院确定了“类比Howey检验原则”这个几乎和“Howey检验” 一模一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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