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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为你的判决摇旗呐喊,法官大人

  我认为这不构成蔑视法庭罪,应当撤销诉讼。”
  丹宁的判词阐明了司法的一个重要准则,这就是,就法官的职务性质来说,法官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法官不能卷入公开的论战。法官必须以审判行为本身为自己进行辩白。为什么要这样?法官难道没有言论自由吗?法官不能在公开的报刊上为自己的法律理念和正义感进行辩白吗?
  这涉及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法官不仅要在实体上保证判决公正,而且,法官在诉讼内外的所有言行都必须谨慎地为自己塑造一个公正的外观形象。法官必须以其言行使公众从外观上相信,法官是公正的。一个案件的判决总会有胜诉一方和落败的一方。法官在公开的媒体上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其实质上就是为胜诉方进行辩护。对于那些意图通过上诉以挽回败局的败诉方来说,对于那些意图通过申诉以挽回败局的败诉方来说,法官的言论以及法官本人,已成为他继续追求正义路途上的最为头痛的拌脚石和最为可怕的拦路虎。无意之中,法官使自己从一个尊贵的审判者沦落为胜诉方的律师,而这样的角色变换对法官来说并无什么好处。法官在公共论坛上为自己的判决进行辩护,虽然最终可能使人们相信,判决是公正的,然而,这些唾味星四溅的辩论,会将法官涂抹得面目全非!顺便问一声,你的这些辩论理由为什么不在判词中写清楚呢?
  我国最高法院公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法官立下的第一诫律就是:“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准则》第45条更对法官发表文章进行了限制:“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虽然第45条禁止的是“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言外之意,并不禁止法官发表“适当”的言论,但法官什么样的言论是适当的?我以为,为“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在报刊上针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发表任何意见都是不适当的。为了法官的职业尊严,法官不得为自己做出的判决摇旗呐喊,这应成为法官必守的铁律。维护你们尊严的是你们的判决,而不是你们的呐喊。你们职务的性质决定了,你们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你们是正确的。
  我们谨希望法官大人们记住这样的金科玉律: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沉默永远是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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