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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概念辨析

  宪法诉讼不同于司法复审。司法复审制度是一种混合诉讼制度,其中包含了宪法诉讼制度和普通法诉讼制度。司法复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在当代美国,司法复审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行政主体或下级法院对事实或法律适用的裁决是否正确进行审查的活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4条对可复审行为规定:“法律规定可受司法复审的机关行为和在法院不能得到其它充分补救的行为或裁定,在复审机关最终确定机关行为时,也应接受复审”。由此可见,美国司法复审的范围相当广泛。从审查客体上看,包含对两种行为的审查:一是审查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抽象行为;一是抽象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从审查对象上看,既审查美国政府的行为,又审查美国立法机关的行为。从审查主体上看,都由普通法院来执行,而不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这是历史、传统和未来不断相互发生作用的结果。在英美的传统观念中普通法院享有崇高威信,是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坚强堡垒。宪法诉讼和司法复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在审查的客体上不同。宪法诉讼审查所有的抽象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审查特定的具体行为是否合乎抽象行为,以审查抽象行为为主。而在司法审查制度下,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广泛得多。司法机关不仅有权审查所有的抽象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而且还要审查一般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抽象行为。第二,在司法机关审查的程度上也有区别。宪法诉讼是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宪法法院只审查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如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概念的含义、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等。司法审查的范围则不限于法律问题,对案件事实也有权力进行审查。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第三,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也就是原告的起诉资格。在宪法诉讼中,原告的起诉资格要求很低。几乎任何一个公民都享有原告的资格。原告的诉讼不是必须以具体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说,宪法诉讼可以是抽象的、独立的诉讼。宪法诉讼并不意味着必须解决现实的、具体的法律争议。而且,原告与被告之间也不一定必须存在利害关系,可以有利害关系,也可以没有利害关系。而在司法复审中,原告的起诉资格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美国当今的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资格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事实上的损害,这是宪法要求的标准。即使对一个抽象行为提起诉讼,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原告。只有受到该抽象行为支配的人才享有原告的资格。
  宪法诉讼不能等同于宪法司法化。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在法院适用,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司法化就是指法院可以运用宪法来解决法律上的纠纷。在形式上,二者是一样的,都表现为依据宪法规范来裁决法律纠纷。但是,裁决纠纷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宪法诉讼所要裁决的纠纷主要是抽象行为者之间的纠纷;而宪法司法化裁决的纠纷则是具体行为之间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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