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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概念辨析

  宪法诉讼在外延上可作多种划分:主要是三种划分。第一,依据是否具有宪法诉讼的名义为标准,把宪法诉讼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宪法诉讼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诉讼。不仅具有宪法诉讼的名义,而且具有宪法诉讼的内涵的诉讼就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诉讼;只有宪法诉讼的内涵,不具有宪法诉讼名义的诉讼,就是实质意义上宪法诉讼。第二,依据是否能够独立进行为标准,把宪法诉讼划分为独立的宪法诉讼和附带的宪法诉讼。不以普通法诉讼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进行的宪法诉讼就是独立的宪法诉讼;必须以普通法诉讼为前提,附加于其之上才能进行的宪法诉讼就是附带的宪法诉讼。第三,依据被诉讼的抽象行为是否直接违反宪法规范,把宪法诉讼划分为直接违反宪法规范的宪法诉讼和间接违反宪法规范的宪法诉讼。前者是指抽象行为直接违反宪法规范,而不是违反效力较高的其它抽象行为而引起的宪法诉讼;后者是指抽象行为直接违反了其他效力较高的抽象行为而不是直接违反宪法规范而产生的宪法诉讼。 
  宪法诉讼不同于普通法诉讼。区别主要有三点:首先,诉讼的客体不同。普通法诉讼一般是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三大诉讼的共同点是确定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诉讼标的只限于具体行为。宪法诉讼的客体主要是抽象行为。其次,原告的起诉资格要求不同。在普通法诉讼中,原告一定要与被诉的具体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否则,原告就没有诉讼的资格。司法机关对请求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司法裁定。而在宪法诉讼中,原告可以和被诉的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当然,原告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但这个资格要求是很低的。比如,有些国家只规定必须是本国的公民。最后,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不同。在普通法诉讼中,司法机关只能审查案件事实问题,不能审查案件的法律出问题。否则就是越权。在宪法诉讼中,审查机关只是实施法律审,而不能进行事实审。否则就是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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