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话语霸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表现,比如该文作者写出“以法律的名义顺应民意”这
样的题目,其实已经不自觉地承认了“民意”毋庸质疑的正确性。至于民意为什么正确则不在
继续追问之列。这实际上反映出作者本身对民意的顺从。但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这种顺从却
不见得是源自内心的。因此,这样的“民意”对大众的心理施加着一种看不见的强制力,而强
制力的真正操纵者却是应当受到制约而没有受到制约的权力,因为它们才是民意的“合法”阐
释者。浮夸、造假、形式主义以及腐败,这些为全国上下所公认的诟病,谁应当对此负责呢?
我认为,这种借“民意”这个空洞的概念所形成的心理强制,是这些丑恶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正是这种假借“民意”而形成的看不见的强制,为权力不受约束的滥用造成了空间。君不见不
少贪官在案发时口口声声称自己是为老百姓的利益着想的吗?因此,真正的问题在于使民意充
实起来,具体而言,就是要为民意的形成提供合法有效的途径,最终使单数的空洞的“民意”
成为复数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民意。在新的历史时期下,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我
国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指引,但这“三个代表”尤其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
落实呢?笔者认为,如何使民意得到真正的表达,尤其是承认并维护而不是忽视甚至压制民意
的多样化,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我国历来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要求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
中,而民主首先就是以意见的多元化为基础的,否则就不存在集中的问题。
相反,如果没有多样化民意的形成与表达渠道,不仅法律容易在“民意”的名义下被扭曲,民
意也可能在法律的幌子下被强奸。两者不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在
于法律和民意都缺乏真正的捍卫者,准确地讲是基于自身利益的捍卫者:“民意”由于并不是
代表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没有这些利害关系人集中起来表达意志的渠道,因此“民意”缺
乏有力的捍卫者,它是被架空的;法律则由于对一元化民意的惧怕,因此也只能对其屈从。于
是,法律也好,民意也罢,在这种情况下都容易成为某些掌权者手中的玩物。可以说,在法律
与民意的斗争中,两者都缺乏自身独立的力量,都有被操纵的危险。只是在不同的时候为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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