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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上)


参见(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第六章“程序性正当程序”,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其中博士学位论文有:吴德星的《行政程序法论》(1995届)、王锡锌的《程序的正义与正当程序:中国法治国家中的行政程序研究》和王万华的《行政程序法研究》(1999届)。其中吴德星的《行政程序法论》以专门篇幅谈到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见《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以北京大学为例,1998年度宪法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考试笔试试卷中有这样一道辨析题:“自然公正和正当程序原则应当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999年度宪法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口试试卷中有这样一道论述题:“试论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这些题目显示了出题者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关注和运用它补充我国行政程序制定法不足的企盼。

其中必须提到的有: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简编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详编发表于《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号,后收入论文集《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分析》,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当然,即使仅仅举出重要文章恐怕都难免挂一漏万;从本文讨论的目的出发,也是不必要的,因为一篇学术创新意义不那么大的文章所起到的宣传作用可能并不小些。

参见朱新力《行政滥用职权新定义》。作者提出,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不正当的程序,包括必要步骤的省略,将构成程序违法。章剑生教授批评了“法院不能审查不当的行政程序行为”的观点,主张“为保证行政主体正确运用程序自由裁量权,体现行政公正,(行政程序)合理原则必不可少”。见《行政程序法学原理》第10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几年前,王振峰法官作为北京某高校兼职教授给学生讲法律课时,就专门以“法律精神”为题作开篇演讲。在讲课提纲中有这样一段话:“法律规范浩如烟海,人们很难全部掌握。对法律精神的领会有助于我们理解认识、掌握、遵守、执行法律、法规,有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王振峰法官还把他理解的法律精神概括为“公平与秩序、自由与自律”八个字。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在“一般程序”一节中,第41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见《北京晨报》1998年9月21日。

分别见《中国青年报》1998年11月20日《“作弊”大学生状告母校》、《中国劳动保障报》1998年12月9日《还我毕业分配权》、《广州日报》1999年1月8日《成绩优秀却不能毕业大学生不服告上法庭》、《民主与法制》1998年第22期《北京科技大学一学生状告校方》、北京电视台12月3日晚间新闻报道“北科大学生状告校方”。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后收入作者文集《制度是如何形成》,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制作过程、性质及意义,参见董《司法解释论》第341~356页“中国最高法院公报之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威廉·韦德:《行政法》,第171页。

见威廉·韦德《行政法》第170~174页;王名扬《英国行政法》155~158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第408~413页;(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第131~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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