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理性原则是否适用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学界仍有不同看法。但从它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和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涵义的阐述看,合理性原则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应该没有疑问。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第60~6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国内已有学者对法法律上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参见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第230~26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粱彗星《民法解释学》,尤其是第十五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此外,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个案研究,如粱彗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后收入作者文集《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出版;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后收入作者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参见王桂源《论法国行政法中的均衡原则》,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参见于安《德国行政法》第29~32页,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谢世宪《论公法上之比例原则》、张国勋《必要性原则之研究》,载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4年出版。
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第76页,1998年出版;(日)盐野宏《行政法》第45页,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第64~80页,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出版;林惠瑜《英国行政法上之合理原则》,载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4年出版。
具体的审查标准可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第685~69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出版;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第312~315页,法律出版社1993年出版。
相关的讨论可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第617~620页,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第33~3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关于前一种观点,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第59~6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出版。关于后一种观点,可参见:崔卓兰《论显失公正行政处罚的不合法》,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6期;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第70~7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胡建淼《行政法学》第77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诸如此类的分歧,更多地属于概念上的争论,反映出学者们在使用“合法”这一概念时在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的徘徊、混淆。我认为,行政法教科书中通常所谓的、与合理性原则相提并论的合法性原则,与作为司法审查范围的合法性原则,是不尽相同的。前者在理论来源上是形式法治主义的产物,以符合制定法的要求为满足;后者则体现实质法治主义的思想。
参见胡建淼《有关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及其表现的学理探讨》,载《法学研究》199 年第期;朱新力《行政滥用职权新定义》,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关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有学者认为应当“参考”,参见高若敏《谈行政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还有学者认为“相当于参照”,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第182页。
国家教委专职委员、高教司司长周远清1995年6月6日在“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抓好考试管理工作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教委(1994)教高司字201号文件,1994年11月16日发布。
鲁志峰:《还我毕业分配权》,《中国劳动保障报》1998年12月9日。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委1990年1月20日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第
64条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考虑规章制定的背景和当时的一般做法,“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似乎更强调处理结论应当让学生知道,而不要求某种固定形式;“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重在强调不能压制学生的申辩、申诉,而不要求必须事先听取学生申辩才能作出处理决定。事实上,法院判决书没有引用这一条文,也说明法院的判决不是依据这一条文作出。
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第十五章“受公正审讯的权利”;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十章第二节“自然公正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