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政府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经验及其现实价值
董跃
【摘要】当今我国创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除了总结现有经验,参照国外有益做法外,还应当以史为鉴,撷其精华,充分借鉴我国民国时期完善这一方面立法上的经验。特别是民国历届政府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在应试免试资格、司法考试内容方式、典试委员会组成等方面的规定,都已臻于成熟,而这几方面也恰是今日立法的焦点所在。将其加以整理评析,对今日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民国司法考试制度;应试免试资格;司法考试内容方式;典试委员会组成
【全文】
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决定业已公告,但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尚在拟订之中。司法界、学界言及此事,多从两处着眼:一是全面总结过去十余年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的经验;二是借鉴国外有益做法。此二端自是立法
当务之急。然而我国近代法制史上,民国历届政府的司法考试制度的相关立法也走过了一条从发轫至成熟的道路。其成败利弊,皆已留痕汗青。因此对民国政府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经验进行整理评析,既可丰富法律史相关分支之体系,又可温故知新,以史为鉴,撷其精华,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拟订有所裨益。
从立法史来看,民国司法考试制度走过了一条曲折反复、不断完善的历程。比较有代表性的相关立法有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官考试令草案》及《
律师法草案》,北京政府时期的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律师考试令》、《律师考试规则》及《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1926年《法官考试条例》。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1927年《律师章程》、1930年《考试法施行细则》、《高等考试司法官律师考试条例》及《法官初试暂行条例》等。后期的1941年《
律师法》、1945年修订后的《
律师法》和1942年《专业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等。
其中,尤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930年12月27日由国民政府考试院颁行的《高等考试司法官律师考试条例》。该条例名义上为司法官与律师两类人员的考试法规,但通篇绝大多数均规定司法官考试问题。仅在第9条第2款提及:“有司法官初试及格证书者,得依法充任律师。”结合该法的其他一些规定——将司法官考试分为初试、再试两步,初试合格者,欲充当司法官,还需进行学习,学习期满后进行复试,复试合格者经简拔,方可充任司法官——我们不难看出,当时的考试院立法者,已经产生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合而为一的设想,并将其付诸实施。因此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今天的改革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