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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诠释

  本条仅适用于在保单明细表中为此目的载明有具体金额的情形
  11.1 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因负有法律责任而支付或应付的一笔或数笔金额,此法律责任缘于被保险船舶的利益或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包括:
  11.1.1 对其他船舶或财产造成灭失或损害
  11.1.2 人员伤亡、伤害或疾病, 包括在被保险船舶或其他船舶上或附近救助人命而支付的费用
  11.1.3 打捞、清除、销毁被保险船舶残骸或船上货物的任何企图或实际举措, 或由于未能采取这些措施的过失
  11.2 法律费用
  如果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人也将赔偿以下费用:
  11.2.1 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或被保险人在抗辩责任或对责任限制提起诉讼而被迫支付的费用
  11.2.2 验尸或人命事故调查费用
  11.3 姐妹船条款
  如果保险船舶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所有人所有, 或在同一管理下的另一船舶碰撞, 或接受该船的救助服务, 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 与另一船完全属于与保险船舶无关的第三者时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所应享有的权利相同;但在此种情况下, 有关碰撞责任及救助费用数额的确定, 应提交给一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同意的独任仲裁员裁决。
  11.4 由他人驾驶船舶
  本项的规定将扩展至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被保险人许可的驾驶或控制保险船舶的任何人员(而不是经营人, 或由造船厂, 修理厂,船台, 游艇俱乐部, 销售代理商或类似组织的经营人雇佣的人员) , 且此人在驾驶和控制船舶时出现本第11条规定的保险事故而需对除被保险人之外的人负有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本条的赔偿须利于被保险人, 且在被保险人代理人的书面要求下, 仅适用于上述驾驶或控制该船舶的人。该延伸条款不得提高11.8款规定的责任限额, 并且该延伸条款受本保险其他条款和保证的约束。
  本第11.4款不得认为比上述3.2 款更重要。
  11.5 清除残骸延伸条款
  本保险在扣除救助收益之后,将赔偿从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占有的任何地方清除残骸的费用。
  11.6 除外责任条款
  尽管有第11条的规定, 本保险不承保因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花费或费用
  11.6.1 根据劳工赔偿法和雇主责任法及其他任何成文或普通法责任, 有关劳工或被保险人或受本保险保护的人雇用的任何身份的人因第11.4款的规定, 且与被保险船舶及其货物、原材料、维修有关的事项而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疾病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11.6.2 船舶上救生艇最大设计时速超过17节, 除非该艇已特别承保且符合下述快艇条款19款规定的条件, 或者该小艇在母船上或系泊于岸
  11.6.3 由船舶拖带或准备拖带或拖带后安全登船或上岸后, 从事水橇运动或滑水运动的任何人员引起的任何责任
  11.6.4 由船舶拖带或准备拖带或拖带后安全登船或上岸后的从事除水橇运动或滑水运动外的其他运动或活动的人引起的任何责任
  11.6.5 无论何因引起的惩罚性或警诫性的损害赔偿
  11.7 水橇运动者的责任
  要是以上第11.6.3 和/或11.6.4项被删除, 以上两项的责任受本保险承保,但需受本保险中的保证条款、条件或限额的约束。
  11.8 责任限额
  根据第11条, 对一个事故或从同一事件中引出的数个事故, 保险人的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 但是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责任进行抗辩,保险人将相似的比例偿付被保险人由此产生或被迫付出的费用。
  为适用第11条,在订立本保险时,必须约定一个责任限额,依第118款,该限额将成为保险人赔付有关任何一个事故或从同一事件引出的数个事故的最大责任。就保险费而言,通常该限额被单独核定其金额。当双方同意保险条款时,该责任限额将载入保单明细表中,并附贴于保单。
  本条提供的保险,在许多方面与协会船舶保赔保险定期保险条款不同(见第240至250页)。
  “By reason of Interest in the insured”(因为被保险船舶的利益)这种表述其范围比现行使用的协会船舶保赔保险条款的用语的范围更广,后者涉及被保险人“作为船东”的责任。 “by reason of interest in”(因为——的利益)一词,在Turner v.Manx Line一案中 被考虑。本案并不涉及游艇,而是一个集装箱连接架(linkspan),该连接架将一艘滚装——滚卸船与码头相连接,旨在装卸车辆。它并非被保险人所有,其仅是用于商业运作。上诉法院判决:由于其对该集装箱连接架的利益,被保险人确实负有责任。
  如果此种其他人员并非经营人或由造船厂、港池、修船厂、船台、游艇俱乐部、销售代理或其他类似组织的雇用人员(将办理其自已的责任保险)且被保险人书面要求保险人扩展本条的利益的话,赋予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由第11.4款进一步扩展至承保经被保险人许可的某些驾驶或控制游艇其他人员引起的责任。
  主要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
  11.1.1项:任何其他船舶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11.1.2项:人员伤亡、伤害或疾病及救助人命而支付的费用
  11.1.3项:打捞、清除、销毁船舶残骸或船上货物(这是一项意外的扩展保险)或由于未能采取上述措施引起的责任
  11.2款: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抗辩责任,对限制责任提起诉讼代理调查或致人命事故的调查等费用
  另一方面,依第11.6.1项有关被保险人的雇员引起的任何责任,有一相当广泛的除外规定。
  在两个领域被保险人拥有承保范围更广的选择权,但他必须在订立保险时行使该选择权:
  (1)如果他要求承保因使用快艇引起的责任(亦即,小艇的最大设计时速超过17节),此种小艇必须根据第19条快艇条款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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