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双刃剑”!合理运作区域一体化
在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悄然兴起。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谋求共同的经济贸易发展,通过缔结条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贸易联合的过程。(注9) 它通常是通过区域经济贸易组织的形式实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自二战后呈现苗头,到20世纪80年代加快步伐,在90年代形成气候。据统计,1947-199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得到通知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有163个,其中有60%已经并正在生效。(注10) 当今,影响最广、成就最大、最具活力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当数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应当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全球化具有某些方面的负面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制约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但两者并非背道而驰的,而应当视为并行不悖殊途同归的两条道路。笔者认为:即使全球性自由贸易理论在经济学上是完美的,但它只能作为各国长远的奋斗目标,而要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妥善处理并兼顾各国的眼前利益,尤其要兼顾涉及一国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和应对紧急、特别情况的能力,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一种现实而稳定的国际经贸秩序。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在长远目标和眼前利益之间,寻求某种各国均可接受的妥协、折中和平衡。没有哪一个国家会为了某些虚无缥缈的利益而舍弃近在眼前的果实,如果不顾及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经济状况的差异,一味追求全球统一规则,实践上注定是会失败的,因为大多数国家会抗拒这样的经济一体化安排,或者只是消极地参与这样的全球化进程。
如同不抽象地赞成或者反对经济全球化一样,笔者也不抽象地赞成或者反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而是主张适当并巧妙地运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当真正照顾到世界各国经济现状,妥善协调在区域一体化过程中的利益,切实提高各国生活水平。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当以经济全球化为终极目标。而国际经贸法律制度应该在协调、统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得到发展。
二、理想抑或现实:GATT、WTO体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依据与影响
(一)GATT、WTO协定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推动力
1. GATT1947第24条成功将区域一体化纳入多边贸易体系
GATT(关贸总协定)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集中在GATT1947第24条中。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这两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代表形式做出了概念界定并列明了构成要件。通常,人们根据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分类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等五个层次,而GATT1947当时只规定了三个层次: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及为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订立的临时协议,未能对更为开放的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做出规定。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GATT第24条因其缺乏严谨性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但该条款对国际经济法的贡献是不可抹杀的。该条款开创了多边贸易体制下推行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先河,并从法律上明确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大力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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