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客观地讲,没有一种权力永远公正、永远正确。一旦媒体取得舆论监督的“权力”,它本身也可能腐败;即使是“铁肩担道义”的记者,也可能由于立场上的偏执、认识上的欠缺而犯错。媒体在性质上只是报道案件、传播消息,它不可能总是比司法更公正、更正确。关键是,媒体具有司法无可比拟的巨大影响力。如果把法律共同体比作一个人群聚集、自由议论的广场,那么媒体是拿着高音喇叭讲话,一般民众低声私语,而在判案时似乎大权在握的法院,除了阐述判决理由基本上就默不作声。媒体的这种影响力,有时会成为一种可怕的杀伤力;一旦偏差,对于当事者就可能是一场灾难,法院也有可能在不明真相而群情激愤的民众中蒙受“不白之冤”。
“舆论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在一个民主国家里,任何人都应当有权评论、批评法院的判决,即使批评不正确或者不适当,也不应过多责备,更不应轻易惩罚。为了维护“舆论监督”的价值,法律对“新闻侵权”的认定应当慎重。
但在另一方面,媒体自身也应当注意“自律”。参与“舆论监督”的新闻记者、一般民众,乃至以专家身份出现的法学教授,恐怕都应当认识到,当自己评论一个案件时,所了解的事实可能是不全面的,所理解的法律可能是不正确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套法律制度刚刚移植、建立,民众有隔膜是正常的。半个世纪前,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一个事例:丈夫因妻子与人通奸,把奸夫打残了,奸夫告到法院,法院把丈夫判刑了。“通奸的没事,受委屈的丈夫倒要受罚”,在乡土社会里的民众看来,这样的法律怎么能让人信服?类似的误解直到今天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尤其是,行政法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其中许多原则和规则刚刚确立,不但公众普遍缺乏行政法知识,连一些其他部门法的专家,也存在知识结构上的缺陷。这使得他们的意见可能沦为一种常识层面上的、道德化、情绪化的议论。
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的监督,司法的权威的加强需要媒体的搀扶,但媒体的监督也必须了解司法的规则,尊重司法的裁判。法律是有它特定的规则和原则,有它的整体性、一致性。一个判决即使是依照法律所作的,也并不总是能让大家都满意的。而民众总是要求“实际上的正确”、“实质上的正义”。这种法律有时无法满足的要求,加剧了民众对自身不够健全、腐败丛生的司法的不信任。尤其在目前情境下,对于司法腐败现象,可以说,不管事实如何,你说什么都有人相信。而媒体如果没有对司法判决持有起码的尊重,在批评法院前如果不了解法院判决所根据的事实及其逻辑,错误渲染,对于刚刚开始成长的司法尊严和权威,将是雪上加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