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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误解的公众 蒙冤的法院――刘秋海诉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案评析

  (三)把“客观事实”与诉讼中确认的事实区分开来。
  公众评价刘秋海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基本上来源于媒体的报道,包括媒体在案外独立进行的调查。在一定意义上,这有利于我们在法庭审理程序之外更“全面”、更“客观”地了解案情。但我们必须牢记,法院审理案件有它特定的程序,认定案件事实有它特定的规则;诉讼中发现、确认的事实并不是必然等同于“客观事实”。
  首先,法官不是全知全能的,他通常也没有机会现场目睹案件事实的发生,因此他不得不在事后根据各种提交到法庭的证据来“重构”事实。无论多么努力,诉讼中确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还是不能完全避免“误差”的。况且,司法审判有时间的限制,司法的人手、经费有限,法院不可能无休无止、“踏破铁鞋”地调查;尤其在一个错综复杂、各种证据鱼龙混杂的情况下,即使法官秉持公正,他就一定能够发现案情真相?即使经过合法的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可能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其次,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还必须“切断”在法律上无关的事实。例如,刘秋海“政协委员”的身份,陈小俐是否“吸毒”等等,都不是法官判案时所要考虑的。一个记者经过独立调查所得的说法,可能深刻地影响公众的立场、有效地煽动公众的情绪,却不一定是在法律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也不一定是提交到法庭的证据,更不一定是真实、合法的证据。媒体在“监督”前,是否象法官一样聆听了全部的庭审,查阅了全部的案卷?他判断案情,是否象法官一样排除那些在法律上无关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
  即使在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里,司法与社会也是有距离的。象哄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80%以上的美国人相信辛普森杀了人,我们也许可以说“事实上”就是他杀了人,然而,经过一个合法得无可挑剔、严格到烦琐的司法审判,却被宣布无罪。区别在于,美国的公众基于对司法制度的理解和信赖,没有去指责法院“颠倒黑白”。
  四 跳出个案说“监督”
  “刘秋海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时下流行的“舆论监督司法”话题的绝好材料,提供了一个深入讨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生动事例。我们需要继续关注刘秋海的命运,关注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更需要超越具体案件中的枝枝节节、是是非非,以一种更为宽广的视野去回顾和审视事件的意义。
   随着司法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加强,司法腐败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由于司法自身的纠错机制不完善、外部法律制约不足,于是媒体“替天行道”,“舆论监督司法”应运而生。现实当中,有些法官可能违法办案(例如,无理拒收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能糊涂判案,甚至故意颠倒黑白。媒体在案外调查事实并予以报道,或者驳斥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更有必要。一些媒体甚至冒着危险,顶着压力,从事“庭外调查”、“庭外审判”,揭露腐败,匡扶正义。《南方周末》就是这方面一个出色的典型,并因之受到广大读者的尊敬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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