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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案件回响(三):揭开学术自由的面纱(外三篇)

  海淀法院确立的审查方式(程序审查)表明,允许告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不会给学位评定委员会带来很多麻烦,更不会冲跨学位评审制度。这是一个成本较低、收益较大的制度改革。它带来的与其说是实际的麻烦,不如说是心理上的不适应。在学位评定的暗室中呆惯了的专家们,确实一时难以适应司法阳光的照射。
  至于作者指责人们“没有对已经有的哪怕是不那么完善的制度的尊重和珍惜,总是想把现有的一切可能有利也有弊的制度都推,而且不这样干,就是保守,就是意识形态化,就是镇压学生,就是不改革”,我看不出有什么根据。这个靶子似乎是作者自己画的。
  一个良好的体制,应当是既能保持相对稳定,又能容纳逐步更新的制度。而我们被注定生活在一个变革的时代:“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在这个变革的时代,我们需要“制度意识”,同样需要革新精神和接受变革的胸怀。我们必须平衡变革和保守之间的价值冲突,而不是偏执一端、抱守制度。
  如果不把“保守”两字必定当成贬义词,我看,给作者贴上一个“法治保守主义”的标签毫不过分。
  
  附:
  正当程序必须且只能和基本权利相联系
  ――评刘燕文一案
  讨论案件,一定要对基本事实敏感并善于区分。比方说,大学肯定有行政管理的部分,但是否有行政管理就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来予以司法审查,法院内部也有行政管理,但这并不就应当把法院作为行政机关来予以司法审查。授学位,同样如此。国务院技术管理、质量监督部门会允许某些工厂生产某些药品,是否这些企业就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予以司法审查。国家有企业法,公司法,成立公司都要工商登记,是否这些公司企业都要作为行政机关审查。那样一来,所有的单位都是行政机关。
  因此,区分基本权利和其他权利就很重要,正当程序必须且只能和基本权利相联系。这种区分是重要的。
  然后,再看学位授予,论文不通过,这不是北大的行政决定,而是北大的一个学术机构的决定。各校公认的学术机构只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如果这些机构的决定都不是学术,而是行政,学校里的决定还有什么是学术决定呢?学校并不是作为行政决定不让刘通过和毕业的,而是由于学位委员会的决定,学校行政也无法干预的。这就像系主任可能希望某某学生成绩高,但任何教师给了分数,系主任也没办法。
  有人说法院判决第二点的不是干涉,我认为不对。这才是最糟糕、最严重的干涉,并开了先例。干预并不是以要求北大通过或不通过表现出来的。干预是以法院表示北大应重新讨论这一点表现出来的。这等于承认了法院对这种问题有管辖。法院表示北大如何通过不管。这是虚荒一枪。记得马伯利诉麦迪逊吗?马歇尔否认了管辖,即使马伯利有一切道理。第二,法院在这里等于授权北大校长(法人代表)命令校学位委员会重新讨论刘的论文,而以前北大校长也是没有这个权力的,而现在校长反到有了法院的支持了,所以我说这是在为干预学术作铺垫。学位委员会主席不是校长,所有委员一人一票。这其实是真正的学术机构,尽管其中有些人不称职,有人搞关系。但是这个制度好不容易保留下来了,难道要为刘案毁了这个制度。哪一天,比方说,某教员评职称没有评上,该教员不平,起诉,法院是否可以命令该系主任要求重开学术委员会讨论该教员的职称。这种先例极其危险。所以我极其愤怒,就在这里。为什么这么多聪明的大教授和大学生都这样不看案件的事实,这么不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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