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忘了,“基本权利”的实质在于利益的重要性,而不是
宪法条文中的字眼。
变革社会中的法治保守主义
“20年法学教育,中国法学家和学生仍然只对那几个字感兴趣,心里没有原则,没有一个制度感……没有对已经有的哪怕是不那么完善的制度的尊重和珍惜,总是想把现有的一切可能有利也有弊的制度都推(翻?),而且不这样干,就是保守,就是意识形态化,就是镇压学生,就是不改革。我能不痛心?在这里,绝大多数人都在以牺牲学位委员这个一个学术制度来谋求自己的利益。一定要在法学院灌输这种制度意识……而不是对字词的操纵,对于后果的选择,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正当程序必须且只能和基本权利相联系》
作者提出的是一个极具普遍性的话题,一个非常有攻击力的观点。
我同意,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有它的道理,制度的维持也有它的价值。它能提供照章行事的方便、对未来的把握以及安全感。而且,制度变革本身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轻易改变既存的制度。我也同意,在急剧变革的社会中,同样需要(甚至尤其需要)对制度的尊重和珍惜,即使它可能不那么完善。
可是,问题不是单向的。一项制度是维持,还是改革,常常不是简单的是否尊重和珍惜的问题。一个糟糕的制度,一个改变起来并不难的制度,也硬是维持?
具体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它是根据20年前的《
学位条例》设立的。在法律频繁废立的当今中国,这已经算是一个“古老”的制度了。它正显示出它的老朽。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立,从根本上是对答辩委员会不信任的产物,怕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搞人情、或者顶不住权力干预等等。而由一个说是专家实际外行的“更高一级”的机构把关,却是一种传统的行政管理思路。如果说答辩委员会还不完全称职,解决的办法是完善答辩委员会制度,而不是“叠床架屋”(heide语),层层审批。
作者说的制度不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立,而是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能被起诉、被审查的惯例。无需争辩此案判决在行政法上的理由,看看它所带来的结果:委屈者因此气消、不满者因此而尊重制度。“在法庭上,我与北大是平等的,而不再是对方眼里的蚂蚁。你们是无法理解我当时的心情,仅这么一次公平辩论的机会就足以令我激动地高呼法律万岁。”(刘燕文语)而一个说你不行就不行、“错了也就错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怎么能让人家尊重?一个不受任何审查、“你告到联合国我也不怕”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怎么能让人家珍惜?
刘燕文诉北大案件以来,各地又冒出多个刘燕文――它们都是被原先的制度压制了!“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正义”两字不光是说说而已。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或者完善之前,对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为,法院难道只能袖手旁观?对它制造的“冤假错案”,出于尊重惯例的原因,就该坐视不管?难道非要等到刘燕文们真的“抱着炸药包冲向人群”(刘燕文语)的时候,才考虑改弦易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