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拿西方国家的经验,来反对我国法院受理学位评定争议。但他们恰恰忘了,在西方国家并不存在一个凌驾于答辩委员会、假充内行的什么“委员会”。由真正的专家来评审,事先阅读论文,当面提问并听取答辩:这才是名副其实的学位评审。我们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还差远呢!
至于学位评定的特殊性,法院在审查时另有章法,但这是受理以后的事了。
再说审查方法。法院自觉地限于程序审查,没有去评价刘燕文的论文水平,而是把这个技术问题留给了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说判决结果。
法院没有判决给刘燕文发学位证书,而仅仅要求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作者认为,“这才是最糟糕、最严重的干涉,并开了先例”。这话不对!首先,法院并没有代替委员会作决定,而表现出对专业问题的谨慎、对自己审查权力的节制。其次,法院没有授权北大校长命令或者代替委员会作决定(事实莫搞错了!),根本不存在“为干预学术作铺垫”的问题。
作者提出,“如果这个学位委员会就不开会,或多数委员认为法院干预自己决定而拒绝参会,怎么办?” 开玩笑!这也是理由?有没有对司法起码的尊重?如果说的是对可能出现的“执行难”的担忧,那么,这不是判决时应当考虑的。现在判决还没生效,如果二审仍是这么判,北大的教授们竟至于此?
至于法院责令北大发毕业证书,该不该发条件非常清楚(只要法院的理解没错),刘燕文符合条件,这一点不需要专业知识就能确认,也不存在政策性的考虑,怎么不能判?
你的担忧恰是我的愿望
作者指责人们对刘燕文案件的后果“不敏感”。作者“敏感”地指出,法院将会得寸进尺,这次受理了学位证书的事,下次就可能是教师评职称的事。
对了!
所不同的是,作者所担忧的恰是我所愿望的。实际上,在刘燕文案件前后,上海、北京等地已经相继受理了此类案件。我还可以告诉一个台湾的故事:1995年台湾成功大学教师简文良为评教授起诉大学,行政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但司法院以大学法违宪为由裁定受理。法院审理后判决大学重新审议,该大学重新审议后给简文良评了教授。
中国行政诉讼的历程,就是司法权和司法审查范围不断扩张的历史。十几年前,一个农民告温州苍南县政府还是轰动全国的新闻,现在告省政府、告部委也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十几年前,法院只能审审公安、工商、土地一类的事,其中多半是行政处罚,现在诉讼类型五花八门。可以预料,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展将不会到此止步。我充满期待。
但是,我还没有天真到“以为上了法院就在改革,上了法院就是学校改革,就是司法的进步”,我也没有狂热到以为什么都该交给法院,以为法院一管就阳光普照了。不单我没有,法官和公众也没有,作者是否 “敏感” 过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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