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案件回响(三):揭开学术自由的面纱(外三篇)
何海波
【全文】
刘燕文案件回响(三):
揭开学术自由的面纱(外三篇)
曾在网上读到《正当程序必须且只能和基本权利相联系----评刘燕文一案》。作者对法院的判决痛心疾首,认为法院的判决侵犯学术自由;不赞成正当程序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批评一审判决的支持者对刘案可能导致的后果“不敏感”、缺乏对既有的学位评定制度的尊重的珍惜。
很难得这么认真和真诚的讨论。但我不同意其大部分观点。
我将分4部分进行回应,分别为《揭开学术自由的面纱》、《你所担忧恰是我所愿望》、《再为正当程序原则辩护》、《变革社会中的法治保守主义》。
揭开学术自由的面纱
作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干预了学术自由。我不赞成。
先说受理的事。
作者反对受理的理由是学术与行政的区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术,不是行政,所以不能受理。似是而非!作者以“学术”的幌子转移对法律问题的讨论。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实是由学者组成的、解决高度技术性问题的机构,但终究不是对与人无涉的单纯学术问题的裁决,而是对人家前途命运的表决!在行政法上,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特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因而是“行政”的。解决因之而起的利益纠纷正是法律的事情。
我承认学位评定有它的特殊性。但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所有的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所有的权利都应当能够得到救济。真以为学术机构就那么公正无偏、永远正确?真以为贴上一个“学术”的神圣字眼,就金枝玉叶触不得了?就可以黑箱一个,水泼不进、光照不进了?在学术的名义下,有多少的冤屈不公,多少个刘燕文!除了法院那扇迟迟才开的救济之门,现有的法律没有为刘燕文们提供任何法定的救济渠道。刘燕文的经历表明,如果不是上法院,他还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更不知道有三位委员在决定他命运的表决中投了弃权票!(我并不是指责那三位委员,但它恰恰暴露了学位评定程序的不合理。)
如果说学术自由,那么真正具有学术评判能力的是答辩委员会,而不是高高在上、更多行政色彩更少学术意味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些学者反对法院审查学位评定行为,除了理念上的原因,恐怕还证明了另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一切掌握权力的人都不喜欢自己的权力受到控制――即使专家学者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