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古罗马自帝政时代起才不再对债务人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参见《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45页。
〔2〕【东汉】 班固:《汉书·功臣表》
〔3〕《唐律·杂律》
〔4〕“执行难”这个词大约是我国的独创,至少英美法律中没有相对应的词。西方各国之债权人收债也并非易事,但如我国这般民事执行成为全社会切齿、扼腕之事,则是非常罕见。“执行难”之难从中共中央专门为此发文并将其写进十六大报告中可见一斑。
〔5〕 一个黄世仁给杨白劳下跪的小品,就是对这种异化的最形象的诠释。通常,一部文艺作品不足以说明法律上的问题,但如果它所反映的问题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而这一问题又是与法律紧密相关的 ,那么法学界就应对此反思,而不应视而不见,或者也仅是一笑了之。
〔6〕日本的民事执行法共198个条文,德国民诉法典中的执行程序也只有232条(包括假扣押与假处分)。
〔7〕 这方面的问题,学者有深入分析。参见 赵钢、刘学在《我国法院行政化、企业化倾向之初步批判》,载《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248~305页。
〔8〕 此语系一学者对布莱克斯通某一观点的评价 。H.D.Hazeltine,”Blakstone”,Encyclopedia ofSocial Science,Ⅱ,580.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 页。
〔9〕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2页。
〔10〕【英】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11〕 例如,奚彩华:《浅议执行程序中的举证义务》,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第6-8页。
〔12〕 例如,黄杰国:《执行预备程序的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1996年 第6期,第57-58页。
〔13〕例如,在作为正面典型报道的一个案件中,赖 帐者竟是因为5 年拒不 履行民事判决才遭刑事判决的 。参见《 临 汾 检察院起诉“赖帐者” 》,载 1 9 9 9 年9月 7 日《 中国青年报 》。
〔14〕最高法院有一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但该解释同样是含混不清的,而且与刑法典的其他条文有冲突之处。另有一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 解释》,条文同样失之粗糙,也于事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