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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权利义务双向异化现象解析

  2、没有看到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会诱发不安定因素。  防止矛盾激化说看到了一种虚幻的不稳定,并将它夸大,却没有看到另一真正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没有看到如果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债权人更可能采取极端的措施,例如,强抢被执行人的财产,绑架债务人,或寻求黑社会的帮助。〔19〕 这种例子已不在少数,而且已经给我们的刑事司法带来了难题。〔20〕 如果同样是采取了极端行为,那么债权长期无法实现的债权人,要比赖帐不还的 债务人,更能赢得一般民众出于朴素的道德观念所给予的同情。而且,一个社会如果有大量的债权即便借助于法律也得不到实现或及时实现,那么市场经济弥足珍贵的正常的流转秩序将会受到严重破坏,经济上的不稳定因素将大大增加。这种不稳定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则还有蔓延至其它领域的危险。这种不安定远较合法的强制执行带来的一些浅层负面情形为甚。
  3、将债务人视同穷人的潜意识    它是传统债的观念在现代社会的传承。在封闭的小农经济制度下,多数债务是因生活的借贷而发生的,债务人以下层贫苦民众居多。但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导致债的关系呈现出多样性,负债的并不就是穷人,债权人也未必是富人。如果仍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定位在黄世仁与杨白劳的那种关系上,并对债务人给予过多的同情,并据此去立法、司法、执法,显然就大错特错了。
  (二)强力无用说
  此说散见于一些文章中,认为即便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见得有成效。〔21〕 此说出自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之口,颇不寻常,甚至是令人担心了,因为,它暗含着对法律信心的缺乏。我们从来不相信法律是万能的,但我们相信在一个法治国家,应对违法行为的直接、有效的力量主要来源于法律。我们也不相信在所有的情况下拘留、刑罚等措施对付赖帐的债务人会有百试不爽的效果,但是我们相信在多数情况下它是有效的。如果用尽所有的惩戒措施仍然不能促使恶意债务人还债,那便正是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必须承受的风险,也正是法律在较小的范围内本应承认的自己能力的不逮。在这里,法律并没有表现出软弱,法律以其强力体现了它的尊严,又以没有采取古代那种苛酷的执行方法向社会展示了其文明与人性化的一面。这种宽严相济的性格必将为它赢得更多债务人的尊重。
  在这方面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即日本。该国没有如多数法治国家那样规定对恶意债务人可以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笔者在研读该国的民事执行法时长期有一困惑:一个没有强制措施为后盾的国家可以有效地应对赖帐者?笔者在无可靠资料佐证的情况下只能将此归因于该国健全的信用机制及民众普遍良好的信用状况了,想来是这种上佳的经济道德氛围导致了该国的债务人无一例外地都以赖帐为耻,从而不会有赖帐之事发生。但是,最近从台湾学者所提供的资料中得知事实并非如此。日本学者认为该国修法时应考虑增设管收制度 ,〔22〕而其直接原因就是他们在依据现行民事执行法应对赖帐者时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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