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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权利义务双向异化现象解析

执行程序中权利义务双向异化现象解析


严仁群


【摘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虽各自名为权利人、义务人,但在现行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不仅只享有虚置的权利,而且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处于被动地位;而债务人不仅只需承担同样虚置的义务,而且还享有过多不应享有的宽限期,处于较主动的地位。这就产生了一种异化现象——债权人更象义务人,债务人则更象权利人。这种异化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助长了债务人拖延履行、拒不履行债务的不良风气,并造就了越来越多的恶意债务人
【关键词】执行 权利 义务 异化
【全文】
         一、引  言
   在强制执行领域,古代法与现代法有着巨大差异。在古代,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将受严惩,债权人也有权处置债务人。这种情况即便在堪称现代私法原版的古罗马法中也不例外。例如,《十二表法》第三表规定:“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 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栓住……得把债务人卖于悌伯河以外的外国或杀死之……如债权人有多数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1〕 我国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而且延续的时间远较其他国家要长。例如,史书曾有记载,汉朝一贵族(河阳侯)因“不偿人债过六个月”被免爵。〔2〕 唐律规定,如违反契约不还债,“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3〕 这些规定在现代人看来太不人道,但也并非全无道理,至少可以在无法收债时适当慰藉心理失衡的债权人;而且,赖帐者比较少。但从人道主义出发,现代国家大多已取消了如此残酷的法律,债务人已不必再担心遭到债权人可怕的报复。然而,情况似乎在向另一个极端发展,在一些国家由于法律宽松导致赖帐的越来越多。例如,日本的学者目前已感到该国的法律在对付赖帐者方面软弱无力。但其中尤以我国为甚。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一片“执行难”的呼声。〔4〕 纯粹从民间的角度看,则又有“欠债的是爷,要债的是孙。”的俗语。这话固然粗俗,但它所反映的问题绝非空穴来风,并且应是立法者所要认真思量的。我们的法律为什么从使债务人惧怕债权人,变成了使债务人在债权人面前有恃无恐?债权人常常对债务人无可奈何,甚至苦苦哀求,债务人则可以理直气壮地面对债权人。债权人虽名为债权人却极为被动,债务人虽名为债务人却处于主动地位。债权人更象义务人,债务人更象权利人。这就产生了一种双向异化现象——权利异化成了义务,义务异化成了权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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