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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行业的国民待遇与互惠准则:美国与欧共体的理论与实践(詹妮.考夫曼.温妮著,蔡奕译)

  (二)第二号银行指令
  1988年2月23日的第二号指令议案。
  根据1985年欧共体委员会《内部共同市场的实现》白皮书所规定的新政策,1988年12月23日,欧洲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提交了《关于协调管制信用机构金融业务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的第二号指令》议案。该指令议案制定了一个计划,表示允许欧共体银行在欧共体任一国家开设分行或子行,且只受其母国的授权和监管。母国银行在东道国所允许从事的业务活动在二号指令议案的附录中均已详细列明。母国监管原则也是欧共体成员国监管规则最低限度协调的一项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希望以此来确保银行业的稳健性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在欧共体银行看来,1992年计划和二号指令分别从概括和具体两个方面释放了跨国银行放松监管的强大动力。即予最低限度协调和相互许可原则上的单一市场化将促使成员国参与“竞争性的规则制定”(competitive rulemaking)。具体到银行业,成员国将感受到压力,从而尽量放松管制标准以达到欧共体最大自由化的目标。为了使本国银行与其它欧共体国家银行在同一基础上展开竞争(因为根据二号指令,东道国不能禁止或管制欧共体其它成员国银行的进入),同时也为了帮助东道国国内银行拓展域外业务,欧共体决定以母国监管原则取代先前更为传统的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地域监管原则,以促进欧共体金融市场的自由化。
  虽然1992年计划有促使欧共体内部市场自由化的作用,但二号指令关于第三国银行准入的问题却引起了关注,尤其是美国方面的关注,因为非欧共体国家银行进入欧洲市场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为了解决这一困惑,二号指令将相互许可的优惠扩及非欧共体成员国银行的子行,因而这些经过授权的子行亦可如欧共体银行一般在其它欧共体成员国内开设分支机构。但是为了建立上述子行,非欧共体成员国必须满足对等互惠的条件,二号指令第7条第(5)项明确规定:“欧共体委员会必须审查欧共体信用机构是否享有互惠待遇,尤其应以互惠标准来考量第三国信用机构在欧共体内设立子行,并购欧共体信贷机构的问题。”二号指令第7条第(6)项还规定,如果委员会发现互惠待遇未得到落实,它有权暂停第三国银行准入欧共体的申请。如果该第三国银行向某成员国申请市场准入,该成员国必须即时与欧共体展开磋商,并通知其它欧共体成员国,等待欧共体作出最终决定,即“直到欧共体所有信用机构均享有该国即予的互惠待遇为止”,方可批准第三国银行的市场准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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