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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行业的国民待遇与互惠准则:美国与欧共体的理论与实践(詹妮.考夫曼.温妮著,蔡奕译)

  1990年金融服务公平贸易法案(以下简称1990法案)首次提交参议院银行委员会讨论。该法案建议对国际银行法进行修改,并以互惠的国民待遇作为银行监管机关给予美国市场准入的原则。该法案由银行利益集团草拟,其目的在于“为美国财政部谈判代表在与日本讨论外国金融机构准入日本银行与证券市场问题时增加谈判筹码”。1990年法案规定,如果财政部认定某外国银行母国拒绝给予美国银行国民待遇,即拒绝给予与母国市场国内银行相同的竞争机会(包括有效的市场准入),则联邦银行监管机关有权限制该外国银行准入美国市场。财政部有义务向国会提交关于不给予美国银行国民待遇国家的年度报告,除非财政部认为进行磋商是无作用或有损其它国家利益的,否则财政部应发起与这些国家的磋商程序。财政部还有权对实行歧视性政策的国家在美国的银行业务选择采取审慎的制裁措施,如禁止收购美国银行、与美国银行合并、在美国开设分支机构或参与非银行业务等,但实施上述制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联邦登记处所公布的正式审查报告中确认相关国家存在着歧视措施。
  1991年已届失效期的产业保护法提交众议院讨论,参议院将金融服务公平贸易法案并入产业保护法,交由众议院一并讨论。该法案的赞助者强调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使美国银行获得准入东亚市场的更大机会,而非与欧共体针锋相对。1991年底,,纽约州众议员Schumer阐释该法案的目的系用于打开日本金融市场,对既存的欧共体和加拿大银行机构无任何影响。但布什政府依然反对以互惠的国民待遇取代既有的单方国民待遇(unilateral national treatment),主要担心这一转变不仅不会促进贸易自由化,反而会激化矛盾,引来贸易报复,这一待遇标准的转变还有违美国在一些协定中所负的国际义务。此外,该法案将采取制裁措施的权力扩散给除总统、财长以外的银行监管官员,也是一种不审慎的举措。1991年底,由于布什威胁要动用总统否决权,1991年公平贸易法案被迫从《产业保护法》中剔除出去,成为一纸空文。
  1992年10月,参议院通过了含有另一版本金融服务公平贸易法案(以下简称1992法案)的产业保护法修正案,但却在众议院受阻,国会联席会议将1992年法案从产业保护法中分离出去。个中原因,除了一些众议员认为1992年法案授予财政部在处理对外事务上权限过大因而加以反对之外,还有来自布什政府和联邦储备银行的反对。民主党参议员已将金融服务公平贸易立法作为其1993年的首要任务之一,并努力确保国会考虑将互惠的国民待遇作为美国银行法的待遇标准。此外,人们普遍认为,下一届的克林顿政府比布什政府更倾向于对日本采取强硬的贸易谈判策略,因而它更愿意以贸易报复作为实现贸易政策目标的工具,从而增加了金融服务公平贸易法案获得通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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