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国际银行法》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准则,经财政部解释认为,应将目标确定为保证外国与国内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机会的平等,而非基于互惠基础对特定管制措施的精细平衡。财政部提出“实践中,国民待遇的概念已由法律国民待遇转变为竞争机会的事实平等。”(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 1990 National Treatment Study at 5.)虽然美国声称其上述主张的出发点是考虑到若在全世界推行国民待遇原则,将有望增强全球经济的效率和繁荣,但欧洲学者认为,美国对国民待遇原则的推崇,与其说是担心贸易报复或保护主义,倒不如说是它不愿或不能改革美国银行管制现状。
(二)互惠待遇
镜像互惠(Mirror-Image Reciprocity)。镜像互惠标准(如东道国给母国银行予东道国银行在母国所享有的同等市场准入机会)当一国在他国遭遇歧视待遇时,可以作为一件有力的武器发挥作用。然而,对等互惠准则极具挑衅性的内容容易导致贸易报复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总量减少。因而各国倾向于用威胁使用严格的镜像互惠原则作为谈判的筹码,而不是实际地采纳这一标准。
互惠的国民待遇(Reciprocal National Treatment)。欧共体修订后的第二指令以及美国金融服务公平贸易立法草案的诸多版本均采用一种修正的互惠待遇准则,以要求在东道国市场上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但若未获得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则以贸易报复相威胁。尽管互惠的国民待遇准则有助于加强母国当局对在东道国境内的母国金融机构的保护,但美国国会担心该待遇标准会打开贸易报复的口子并引发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锐减,因此在国会的一再反对下,美国政府对这一待遇标准基本上持否决态度。
(三)最低限度的协调和相互许可
实际监管中最低限度的协调和欧共体成员就银行执照的相互许可制度为事实上的国民待遇提供了一条更为可行的途径,从而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国际市场的效率。欧共体银行制度的改革是其“单一市场”计划的一部分,在这一计划中,欧共体通过指令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采纳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内容,而将细节留给成员国进行补充性立法。在严格遵照欧共体第二号指令修正案附录规定的业务限制和欧共体并表监管指令修正案的前提下,一家银行一经某成员国注册成立,即可在欧共体各成员国内自由设立分支机构,并仅受其母国政府的监管。但在欧共体之外进行最低限度协调与相互许可的实践显得困难重重,因为这意味着成员国必须将一部分主权让渡给欧共体。国家主权的委任和如此明显的妥协在其它国家是难以实现的。
(四)有效的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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