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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行业的国民待遇与互惠准则:美国与欧共体的理论与实践(詹妮.考夫曼.温妮著,蔡奕译)

国际银行业的国民待遇与互惠准则:美国与欧共体的理论与实践(詹妮.考夫曼.温妮著,蔡奕译)


蔡奕


【关键词】国民待遇、对等互惠、市场准入
【全文】
  一、 背景介绍:国际金融一体化
  现今,日益加剧的国际金融一体化趋势和各国金融服务产业的体制性变革对现存的国际金融管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压力。新兴金融市场和新技术使单一国家在财政货币政策上的常规作法日渐失效。甚至于传统理论上对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贸易)分离合理性的自信,也为这样一个新的理论共识所取代,即在这些受保护的服务市场的国际竞争是互利共赢的。从这一新视点出发,像过去在特定地域内开放运输业参与国际竞争一样,开放金融服务产业将不仅有助于增强目标产业的效率,还将促进东道国国内经济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国家货币、财金、税收政策的日渐削弱,被认为是技术革新必然的或可预见的结果,因为信息处理与通讯技术的进步,使金融资产的全球化交易得以迅速实现,与商品的全球化交易相比,各国监管机关更难以查禁金融服务的全球化交易。
  美国所采纳的外国银行准入标准是1978年《国际银行法》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而欧共体所采纳的原则则是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委员会《关于协调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的第二号指令》中规定的“互惠的国民待遇”原则。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比较了国民待遇与互惠待遇的各种阐释与变型,如所谓“互惠的国民待遇”。最简单的解释是,国民待遇准则允许外国银行(即来自母国的银行)在同一基础上与东道国国内银行在东道国境内从事业务。而互惠待遇则要求东道国应允许母国银行以东道国银行在母国境内被即予的相同待遇进行业务活动。本文的第三和第四部分分别讨论了美国法律国民待遇原则与欧共体法律互惠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发展。
  二、外国银行准入国内金融市场及其管制的准则
  虽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外国银行管制国民待遇与互惠待遇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实际运用中,两种待遇准则在解释上都有所变化。除了现行立法的补充解释外,许多学者还提出了未为现行立法所反映的外国银行准入准则。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理论建议,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再将目光局限于法律待遇准则(de jure standard)的考究上,而倾向于注重竞争机会的事实平等(de facto equality)。
  (一)国民待遇与竞争机会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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