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原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例如
行政处罚法第
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以及同法第
四十九条关于当场收缴罚款未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即处罚无效.对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行政处罚无效情形,只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效,此时应确认有效.
③原告主张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如因下雨致使公章模糊不清,原告主张无效的,法院经审查认为有效的,应确认有效。[5]
(2)确认无效
适用范围与确认有效判决基本相同。与确认有效判决不同的是只是行政行为不成立和瑕疵重大且明显即无效行政行为情形.行政行为不成立,已如前文所述。此处关键是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原本是行政法学上的一个概念,并非法律概念,但随着《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特别是
《解释》将行政行为无效纳入诉讼审查领域,使得无效行政行为现已成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所谓无效行政行为,意即瑕疵重大且明显,不受公定力保护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瑕疵中等程度的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违法行为瑕疵程度以及是否受公定力原则保护,在适用上应注意区分.鉴于无效行政行为不受公定力保护,对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拘束力,相对人和其他人均有权抵抗,且判断标准较为主观,难以具体规定,容易给依法行政、公益带来损害,故无效行政行为概念对行政执法具有相当的消极影响,在适用时应极为慎重.
【注释】 参见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P412;
参见甘文对行政合同应适用确认有效判决的论述,甘文著《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北京第1版,P162
根据
《解释》第
五十六条之规定,适用驳回诉请判决的情形均属于法院无管辖权的范围,这些范围如合理性问题等均为行政权管辖范围,法院无权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