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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刍议

     中度瑕疵行为 失去效力
  
     瑕疵重大且明显行为
  (抱歉,图无法显示)
  1、无瑕疵行政行为受公定力原则保护,自始(即成立,下同)即有效,如被废止,则自此失去效力;
  2、轻度瑕疵行为受公定力原则保护,经补正,自成立即有效;
  3、中度瑕疵行为受公定力原则保护,在依法撤销前有效。如被撤销,则自始失去效力。如系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行为,根据《解释》五十八条规定,被确认违法,仍自始有效;
  4、瑕疵重大且明显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亦同。
  从上图可以看出,合法性状态与效力状态是两回事,合法性状态确认与效力确认也不同,合法的不一定有效,违法的不一定无效,确认合法的不一定能确认有效(如合法行为被废止),确认违法的不一定能确认无效(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中度瑕疵行政行为),确认无效的行为不一定能确认违法(如行政行为不成立或者无效)。
  (二)明确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
  1.合法性状态确认
  主观诉讼中是对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确定.合法性状态确认应适用于行政赔偿中对于侵权行政行为的确认上,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适用违法责任原则作为赔偿的归责原则,只有确认侵权行为违法,受害人方能获得国家赔偿,故对被诉侵权行政行为应进行合法性状态确认.客观诉讼中合法性状态确认是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制的确定,主要是对不适宜维持或撤销的一些行政行为.除了《解释》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必须适用违法确认判决以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只要是不适宜维持或撤销的,瑕疵并未达到重大且明显程度的,均应适用合法性状态确认.合法性状态确认分为确认合法与确认违法:
  (1)确认合法
  主观诉讼中主要是针对行政赔偿中并未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作出合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单独行政赔偿诉讼中,对”非具体行政行为”(应为行政事实行为—笔者注)法院有司法确认权,鉴于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作为,故法院对涉嫌侵权的行政事实行为认为合法的可以适用确认合法判决;对合并行政赔偿诉讼,鉴于法院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以及事实行为进行确认,对法院认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的,可以直接确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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