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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刍议

  确认判决目前主要包括四种形式:确认合法、确认有效、确认违法、确认无效,这四种判决形式的效力是否可以相互渗透?意即除了特殊情况外,法院对不适宜维持的行政行为作出确认合法判决,是否意味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除《解释》五十八条规定的确认违法不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外,其他确认违法判决是否意味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失去法律效力?反过来,确认有效、确认无效是否意味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这涉及到我国行政法学界争议极大的如何理解行政行为概念和效力的问题,学术界固然可以见仁见智,可以一直争论下去,但既然立法和司法已界入确认判决,并直接涉及着对行政行为概念和效力的确定问题,因此,明确确认判决的效力便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了.
  二、确立科学的确认判决制度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作过多的学术上的探讨,仅就确认判决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作一分析,以期对建立我国科学的确认判决制度有所裨益。
  (一)首先正确区分合法性状态确认与效力状态确认
  正确适用确认判决的前提是明确确认判决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明确确认合法与确认违法、确认有效与确认无效、确认合法与确认有效、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的区别。
  行政行为(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同)的合法性状态,它是指依法成立的行政行为与法的规制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无瑕疵行政行为(又称合法行政行为)、有瑕疵行政行为,后者根据瑕疵的轻重,又可分为轻度瑕疵行政行为、中度瑕疵行为(又称违法行政行为)和瑕疵重大且明显的行政行为(又称无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则是行政行为与法律秩序的关系,是指依法成立的行政行为是否为法律秩序所承认,具备法律效力,可以分为有效的行政行为与无效的行政行为,后者可以分为自始无效的无效行政行为、经撤销自始失去效力的行政行为以及被废止后失去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状态与效力状态是一对与生俱来的属性,但二者并非一回事,与此相适应,对合法性状态的确认与对效力状态的确认也并非一回事,其间关系图示如下:
     
  合法性确认  合法性状态  效力状态    效力确认
  确认合法   无瑕疵行政行为  有  效   确认有效
  确认违法   轻度瑕疵行为 自始无效   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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