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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

  会议虽然由专家组主持,但由于发言的时间限制,答问的先后顺序等等程序性的内容,专家组随时都和双方商量,明确显示出以当事方为主的特点。
  根据DSU“工作程序”的规定,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应为第三方专门安排一次会议(第三方并不参加为当事方举行的会议),供他们陈述意见及与专家组和当事方进行答问。但由于第三方只是一般性地,或者只针对某个问题发言,所以参加会议的人也都是一说一听而已,不会互相发难。当然,第三方的观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专家组,帮助专家组澄清案件中的一些问题。
  三、第二次实质性会议
  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应当是专门为双方辩论准备的。虽然双方也要做口头陈述,并且辩论也看似第一次开庭的延续,但事实上,这次开庭仍然十分必要,并且具有自己的特点。
  由于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已经明确表达了自己的具体观点,对专家组所关注的问题也已心中有数,并且有足够的时间(一般两次开庭间隔为一个月以上),所以当事方对有关问题能够做充分的准备。因此,书面陈述更具有针对性,观点也更加鲜明。双方的辩论也更加深入,能够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当然,专家组也可能根据这段时间的消化,并且就第二次书面陈述中的内容,提出自己的问题。象第一次开庭一样,这仍然是当事方最为重视的问题。可以说,第二次开庭的特点,是使双方的观点更加明确,对法律理解的分歧更为突出。这样,就更加方便了专家组作出裁决。
  但在此过程中,似乎也存在一个对被告不利的程序安排问题。
  原告第一次书面陈述所针对的,是被告所采取的措施,即论证该措施违反WTO协议之处。被告第一次书面陈述所针对的,是原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即批驳原告的主张,对自己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辩护。被告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它的第一次书面陈述比原告的晚交,也就是说,它有充分的时间研究原告的观点,提出批驳意见。但第二次书面陈述一般是双方同时提交的。原告的第二次书面陈述可以针对被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进行批驳,但被告的第二次书面陈述已经失去了相应的目标。因此,被告的第二次书面陈述只能根据第一次开庭时双方争论的焦点,以及专家组所关注的问题,对自己的观点进行更为明晰的阐述,而其辩驳的特点则大为减弱。这不能不影响其第二次书面陈述的力度。同时,虽然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有权要求先做口头陈述,但由于从原告第二次书面陈述散发到第二次开庭之间时间较短,准备口头陈述的时间不很充分,所以开庭时的口头陈述给人的感觉恐怕仅仅是重申自己的观点,而不是批驳对方的主张,并且口头陈述中不得不含有一些新的内容,即被告第二次书面陈述中所没有的内容。这种情况对被告可能是不利的。减少这一“程序公正”问题的办法,也许是象第一次书面陈述那样,被告在原告之后一段时间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让被告也能象原告一样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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