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单一的信用风险监管走向全面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正逐步引起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信用风险(Credit Risk)是指交易对象未能履行债务的风险,早期曾是银行业的主要风险。但是随着银行国际化的增强和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尤其是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蓬勃兴起,单一信用风险的监督机制开始显得捉襟见肘,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行全面管理,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其中,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控的重点。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认真听取了市场参与者和成员国央行的意见后,正式公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市场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市场风险即由于金融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引起的对持有这些金融商品敞口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补充协议》还制定了全球统一的估测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定量标准,即“风险额”概念(Risk Value)。风险额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可信度内,在未来某个时间段由于所持有的金融商品市场价格的潜在变化所可能引起损失的最大值。《补充协议》还根据不同的金融市场交易规定不同的风险权数或资本要求比例,以引导跨国银行从事低风险的金融交易,从而达到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总体而言,《补充协议》对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监管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引入了“风险额”作为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的直接工具,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这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跨国银行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在监管方式上,强调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
为了实施“有效的银行监管”,
《核心原则》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作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明确提出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安排。
《核心原则》指出,持续性监管手段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告的能力。
《核心原则》对传统的以非现场稽核为主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单纯依靠非现场检查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应将监管人员关注而报表反映不出的问题付诸及时的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为充分实施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银行监管者(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状况。
(五)重视跨国银行的自我约束,完善银行风险的内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