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另一些已获得相对自由化的国家,实行银行准入政策的重点在于监控准入的过程以“谨慎、细致地考虑和保障货币政策和国家发展目标的有限实现”。
至于经合组织国家,外国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已为各成员国所普遍接受。经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和国民待遇文件已经确立了允许外国银行准入的义务,从而为金融自由化大开方便之门。修订后的经合组织《往来账户无形资产业务自由化法典》规定应加强东道国对非居民在其境内银行及金融部门开设分行、代理行等机构的自由化义务。
在银行服务贸易的谈判过程中,经合组织成员国极力支持创立一个性质更为宽松的市场准入待遇(即所谓市场准入的“消极义务”)。但在此问题上,许多主要国家希望加入一条例外,即在互惠基础上实行市场准入。
在欧共体《自有资金指令》和《清偿比率指令》生效之后,欧共体的《第二号银行指令》于1993年1月1日生效,从而进一步加速了欧共体内部资金的自由移动。二号银行指令在1977年一号银行指令和1983年并表监管指令的基础上构建,但其目标更为深远,旨在清除欧共体内部的银行准入壁垒。
因此,在欧共体成员国注册的银行或银行子行,可以不经核准地在欧共体任一成员国开设分行,且没有国别的授权资本要求,这就是欧共体的“单一银行执照”(the single banking license)制度。但是,在欧共体采取进一步合作措施之前,大多数成员国仍保留着对境内分行业务的监管责任。
二号指令对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影响不容忽视,因为二号指令并未允许总部设立在欧共体外国家的银行在欧共体内自由设立分行,因此第三国银行很难从二号指令中获益。相反地,二号指令将授予第三国银行子行或分行牌照的权限交由各成员国自由裁量,对于那些不即予欧共体银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国家,欧共体可要求其成员国暂停对其银行子行或分行的准入审批,意即与欧共体即予非欧共体银行的待遇相比,其它国家必须存在同等的市场准入或竞争机会,方可对等地换取欧共体的市场准入。这种在市场准入问题上采取对等互惠原则的作法遭到一些非议,人们主要担心如何具体阐述对等互惠的含义以及它将会导致的后果,如到底要在何种程度上实行严格的对等互惠。
与此同时,美国国会正在考虑将《金融服务公平贸易法案》提交参议院讨论,这个法案一经通过,美国将允许联邦监管机关对那些不给予美国银行与其国内金融机构同等竞争机会包括市场准入机会的国家,采取对等待遇,即拒绝发给来自该国的金融机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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