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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银行服务贸易中建立“商业存在”的法律规范评析(玛莉.E.福特著 蔡奕译)

WTO关于银行服务贸易中建立“商业存在”的法律规范评析(玛莉.E.福特著 蔡奕译)


蔡奕


【关键词】银行服务贸易、商业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
【全文】
  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第一条第2款第(c)项关于银行服务贸易设立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的规定是规制外国银行设立的主要规范。在贸易领域与之直接相关的谈判事项主要是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渐进自由化问题(以上三项均是GATS独立的具体承诺的谈判议题)。它们与外国直接投资具有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
  正是因为该问题与外国投资密切关联,许多发展中国家不愿意参与GATS尤其是金融服务贸易谈判,它们认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不是讨论外国投资问题的恰当场所。这些国家日益担心的问题是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将被重视而其义务却被淡化。
  既有的研究数据表明,随着银行国际化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在银行服务贸易上并不必然处于竞争劣势。实际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跨国银行分行、子行就已占到全球分行总量的20%,子行总量的6%,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印度、巴西两个国家。因而它们也成为GATS谈判中最为积极的参与国之一。
  以印度为例,1984年印度商业银行在25个国家里有141家分行,印度此前的国际银行业务多为其海外贸易服务,其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印度跨国银行现已转变为向海外货币和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在新兴发展中国家之外,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外国银行准入施予各种优惠待遇。如韩国和台湾就豁免了外国银行的某些特定贷款要求,而其国内银行却必须履行这些要求;又如1982年墨西哥在进行国有化时豁免了花旗银行的国有化要求。
  一、市场准入
  进行跨国贸易时人们总会联想到市场准入问题。市场准入原则应与国民待遇原则清晰地区别开来。市场准入是各国政府审慎行使其是否给予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权利的一种政策工具,而国民待遇则是在获许准入后银行服务提供者所关注和期望被进口国政府所授予的一种后续待遇水准。
  银行业的特征是有一定的二级市场,对外国银行的市场准入原则只能在二级市场予以适用。在发展中国家中市场准入的作用不可低估:首先,对这些国家来说,国内银行体制的自由化被认为是丧失了宏观经济和发展政策上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尤其是在敏感的汇率管制、贸易政策和信贷分配问题上;其次,在金融部门仍然实行幼稚产业(infant industry)保护政策的国家,市场准入可以用以促进银行技术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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