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第39条第3款规定:“如果成员方要求以提交通过巨大努力取得的、未公开的测试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份的药品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投放市场的条件,则该成员方应保护该数据以防被不正当地商业性使用。此外,成员方应保护这些数据不被披露,除非是为保护公众所必需,或除非采取措施以保证该数据不被用于不正当的商业使用中。”这一规定有效地防止了对环境有害的药品或农业化学品的有关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的危害,并保护当事人为测试这些产品以保证其有效性和环境安全性所付出的大量投资。
八、《政府采购协定》的有关规定
1978年GATT“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定》(1981年开始实施),该协定被称为“诸边”协定,GATT成员自愿参加。乌拉圭回合对之加以改进和强化,达成了新的《政府采购协定》,并将之与《国际牛肉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一起列入“诸边贸易协定”之中。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约方只有十多个,主要是美、欧等发达国家。
《政府采购协定》中与环保有关的条款,是第23条“本协定的例外”。该条第2款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方式不构成对条件相同(the same conditions)的国家造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要求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任何参加方采取或实施下列措施: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知识产权所必需的措施……”。可见这一规定仍以GATT1994第20条为蓝本。
总的来说,WTO的环保贸易条款对于保护全球环境、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一点可以从以上的具体分析中看出。但是,还需着重指出的是,WTO的环保贸易条款也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
首先,WTO环保贸易条款给贸易与环境冲突埋下了伏笔。WTO并不是环境保护组织,它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仅限于协调与贸易有关的、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政策;而WTO各成员对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往往充满了利益冲突,这就决定了WTO在环保贸易条款的制定上难以准确地找到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从而导致对尚存争议的一些问题只好使用冲突各方都能接受的较为模糊的词句,使各方都觉得他们的意图在条约中得到了体现。一些条款缺乏有效的、明确的约束性规定,如“情形相同”的含义不明确;对于“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变相的”,也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对一些关键词(如“所必需的措施”等)的内涵与外延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灵活性,这无疑给贸易与环境保护埋下了冲突的种子。
当前,全球经济走弱,国际经济环境趋于严峻,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出现抬头迹象, WTO环保贸易条款的上述缺陷正好为各国设置阻碍正常国际自由贸易的“绿色壁垒”提供了理由和便利。 从绿色贸易壁垒的设置来看,它把环境保护的要求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对不符合国际或进口国国内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商品实行限制或禁止进口。由于这些强制性技术标准是根据各国的环保水平和标准来设置的,发达国家的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却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环保标准而常常被拒之门外,致使这种限制成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单方面贸易限制,这显然破坏了贸易的平等关系。 从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效果来看,由于它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大力推行绿色营销,积极诱导绿色消费,坚持把环境等因素视为经济的“内生变量”,并纳入成本计算,这对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对环境和资源的合理保护与利用,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无疑有积极意义。 但另一方面,它的实施没有顾及到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状况、科技水平和贸易处境,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延缓了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反过来又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环保进程,进而阻碍整个世界的环保进程。这也是打破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而必然会出现的后果。
其次,WTO环保贸易条款没有解决发展中国家因环保贸易造成的市场准入困难。发达国家的环境管制和环境标准远比发展中国家复杂,这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已经被WTO所承认和广泛接受,为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打开世界市场,对发展中国家得到保护环境所需要的资源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要解决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困难,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使其迅速适应进口方的环境措施或标准不失为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然而,TBT协定虽原则上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但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及技术援助方面却没有实质性的规定。不少多边环境条约,如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应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保护技术。然而,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却空前的严格,这就为掌握环境技术的发达国家私有企业借知识产权保护之名为技术转让规定发展中国家难以承担的价格铺平了道路。迄今为止的事实已证明多边环境条约规定的优惠技术转让并未大量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1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十次部长会议达成的多哈部长会议宣言要求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对“环境保护措施对各类产品市场准入的影响”等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从今年四月开始举行了一系列会议就上述问题加以研究,以便为2003年新一轮部长会议制定一份报告,对今后的行动提出建议,并预测今后谈判可能达到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