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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环保有关的贸易条款评析

  可见,尽管SCM协定在一定范围内为因环境问题而提供的补贴开了绿灯,但环保补贴的实施条件仍较为苛严,并且它在实施效果上不能对其他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自WTO成立后,争端解决机构正式受理、审查并作出报告的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案件已有十余起,但这些案件多是涉及对禁止性补贴的争议。在上述环保补贴问题上,尚无案例可循。
  此外,由于SCM协定中的不可申诉补贴只能在临时基础上适用,时间为5年,而其于1999年到期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在审议中没有就它的延期适用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有关环保补贴的规定已于1999年暂停适用。
  五、《农业协定》的有关规定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定》,被列入WTO协定附件1A中,其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第4- 5条)、国内支持(第6-7条)和出口竞争(第8-11条)三个方面的问题,而直接涉及到环境保护的则是国内支持部分中关于减让承诺的免除规定。
  国内支持是指市场价格支持、直接支付以及其他补贴形式的国内保护。 《农业协定》把国内支持分为削减范围内的补贴(又称为黄灯补贴)和削减范围外的补贴(又称为绿灯补 贴),削减范围外的补贴包括很多种类,其中就有某些环保补贴,即政府对与环境项目有关的研究和与环保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供的服务与支持,以及环境计划下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
  和所有获得免除减让承诺的措施一样,环保补贴措施首先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标准:(1)所涉支持应通过由公共基金供资的政府计划提供(包括放弃的政府税收),而不涉及来自消费者的转让;(2)所涉支持不得具有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作用。 这是为了使此种措施对贸易的扭曲作用和对生产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其次,它还应根据其具体种类符合一些特定的标准。 
  政府对与环境项目有关的研究和与环境计划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供的服务与支持,都属于附件2第2条的政府“一般服务”类措施,这类措施只能涉及与向农业或农村提供服务或利益的计划有关的支出(或放弃的税收),且不得涉及对生产者或加工者的直接支付。对与环境计划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供的服务与支持,其支出只能直接用于基本工程的建设,不得包括对投入或运营成本的补贴或优惠使用费。
  环境计划下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应符合两个特定的标准:(1)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应确定为明确规定的政府环境或保护计划的一部分,并应取决于对该政府计划下特定条件的满足,包括与生产方法或投入有关的条件;(2)此类支付的数量应限于为遵守政府计划而涉及的额外费用或收入损失。
  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是乌拉圭回合经多次反复协商和谈判达成的,所涉“服务贸易”议题也是前几个回合从未涉足的新领域。GATS中直接体现环保要求的条款是第14条“一般例外”的(b)项,其具体规定为:“在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类似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这一规定与GATT1994第20条中的有关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不同的仅是将“情形相同的国家”(the same conditions)改成“情形类似的国家”(like conditions),不过对于何为“情形类似的国家”,GATS并没有作出解释。在适用这一条款时,是否与GATT1994第20条的有关规定做相同解释,还有待争端解决机构对相关案例的裁决。
  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关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乌拉圭回合开拓的又一新领域。在WTO所列的贸易与环境十项议题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同环境保护的关系被作为一项重要的议题提出。TRIPS协定也有多个条款涉及环保问题,以下将对之逐一评析。
  TRIPS协定第8条第1款规定:“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用对保护公众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该条包含有“保护公众健康和营养”的措词,且隐含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可以认定该条包括因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要求“对所有领域的技术,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都应授予专利”,但其第2款和第3款又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其第2款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这表明TRIPS协定允许成员方为保护环境而拒绝授予某些专利权,只要此种措施是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但是,拒绝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仅包括某种发明的商业利用会损害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严重损害环境。如果某种发明在其发明过程中损害了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严重损害了环境,而其商业利用不会造成此种后果,则不能依据第2款的规定拒绝授予其专利权。其第3款列出了不可获取专利的标的,其中(b)项规定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不可获得专利,但成员方应以专利方式或一种有效的特殊制度或这两者的结合来保护植物新品种。这一规定对动植物的专利性及生产动植物的生物方法的专利性做了排除,保障了动植物的多样性,从而保护了环境。但植物新品种的可获取专利性将导致基因工程作物的推广,而这将造成生态问题,如超种繁殖,传统植物多样性的侵蚀,以及对杀虫剂抗药性的增强。另外,由于微生物是活的有机体,它们的可获取专利性将可能导致对所有的生命形式都赋予专利的趋势。而对于基因、基因材料和其它生命形式的专利性问题,TRIPS协定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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