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g)款是否允许保护域外可用竭自然资源
在1991年的金枪鱼与海豚案中,专家组报告认为,“只有该生产与消费在一国管辖之内时,该国才能有效地控制一项可用竭自然资源的生产与消费。这表明,第20条(g )款旨在允许缔约方采取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在其管辖范围之内采取的……”“对第20 条(g)款作出有域外管辖的解释,若被美国接受,那么各个缔约方都可单方面地决定养护政策, 对此,其他缔约方若不牺牲他们的GATT权利,便无法遵守。基于这种考虑,导致专家组反对第20条(b)款作域外管辖的论点,同样适用于第20条(g)款。”
不过,完全排除GATT第20条的域外效力的做法在WTO时期已有所松动。在1998年的海虾/海龟案中,WTO上诉机构的终审裁决确认缔约方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国内环境管制措施延伸适用于其他缔约方。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有关规定
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指商品进口国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和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WTO附件1A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是在原GATT《技术贸易壁垒协定》的基础上作了大量补充和修改而成的,旨在通过鼓励使用国际合格评定标准,确保对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等要求在内的各项技术规章和标准及其评估程序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加以一定的约束和限制,防止一些国家通过制定过高的技术标准、苛刻的包装和标签要求、不合理的检验和检疫措施来限制国际贸易。同时,TBT协定在其序言、第2条第2款和第10款、第5条第4款中对涉及到环保方面的技术标准作了一些特别规定。
TBT协定在其序言中声明:“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各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而制定的技术性标准和法规等,只要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符合TBT协定的要求,就是为WTO所允许的。这里涉及到的几个概念:“情形相同的国家”、“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是从GATT1994第20条中移植过来的。
TBT协定第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为:“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此类合法目标特别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依据这一规定,各成员方制定、采用或实施的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的技术法规、或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技术法规、或保护环境的技术法规,其目的不能是用来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在实践中也不能产生“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的效果。而如何衡量该技术法规是否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则是看它对贸易的限制是否超过了实现“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这些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按照GATT1994第20条“所必需的”含义,在选择旨在实现某一特定环境保护目标的可行措施时,各国应选择那种对贸易的限制性影响最小的措施。
TBT协定第2条第10款规定:“在遵守第9款引言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则该成员可省略第9款所列步骤中其认为有必要省略的步骤,……”按照这一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一成员方采用或拟采用某一与环保有关的技术法规,在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的情况下,或者在拟议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而该技术法规又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采用该技术法规的成员方应该按照第9款规定的步骤公 布和通知其技术规章的内容及其理由,但在环境保护问题成为紧急问题时,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成员方就可以较为简便的程序来公布或通知其技术法规。这种较为简便的程序至少应该包括:(1)立即通过秘书处将特定技术法规及其涵盖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并对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理由作出简要说明,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2)应请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该技术法规的副本;(3)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在适用上述条款时,较难判断的是“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由于TBT协定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只能在有关案例的判决中寻找答案。WTO成立后,涉及到TBT协定的案例不多,因此很难从案例判决中总结TBT的适用。
TBT协定第5条第4款还规定了“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的原因可以成为成员方不适用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理由,而且对这种理由成员方没有主动作出说明的义务,除非应请求。
可以看出,TBT协定对于环保型技术贸易壁垒的约束是相当宽松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环保技术贸易壁垒被许多国家为贸易保护目的而使用。在秘书处于1995年所收到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的通告中,大约45%的文件都是各国根据TBT协定所允许的为实现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保护环境等合法目标而制定的苛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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