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与环保有关的贸易条款评析

WTO与环保有关的贸易条款评析


Commentaries on WTO''s Trad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欧福永


【摘要】 WTO《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199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农业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政府采购协定》中均含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条款。如何应对与运用这些条款,并推动它们的进一步完善,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建立在对它们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这些条款进行了具体剖析和综合讨论。

【关键词】关键词:WTO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条款 国际贸易 环境保护
【全文】
  
  WTO与环保有关的贸易条款评析
  欧福永熊之才
  Abstract: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GATT1994,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and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well as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ve trad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ow to cope with and apply these provisions and promote their further perfection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for us, yet its resolution must base on th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se provisions. This article concretely construes and comprehensively discusses the cop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se provisions in legal aspects.
  Key Words: WTO, trad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TO是一个以促进自由贸易为主旨的国际经济组织,其与国际贸易相联系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目标是防止自由贸易对环境的消极影响,实现经济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环境保护意识等的差异,以及现行国际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在价值取向上的矛盾, 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冲突,这使得WTO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条款(或简称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难以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准确地找到平衡点。近年来,在以这些条款为依据的案件裁决中,已出现由向自由贸易倾斜转而向环境保护倾斜的趋势,并且,这些条款本身的一些缺陷也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借助世界环保浪潮而构筑各种“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便利。我国入世后,如何适应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环保贸易规则,保护我国环境并冲破各种“绿色贸易壁垒”,以及如何推动WTO环保贸易规则进一步完善,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WTO环保贸易条款的深刻理解。
  一、GATT1994的有关规定
  1. GATT1994第2条
  GATT1994第2条为关于对输入产品征收税费的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对任何产品的进口随时征收下列关税或费用:(a)对于同类国内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且等于国内税的费用;……”上述所指第3条第2款的内容为“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缔约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列原则的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征收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上述所指第3条第1款的内容为“各缔约方认识到,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 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适用。”
  由于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自然包括环境税费,因此根据GATT1994的上述规定,缔约方可以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但是,在征收这种环境税费时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方法上必须合理,不能随意征收,即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数量上应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费相当;如果没有与进口产品相同的国产品,则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应与对生产该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物品所征收的国内税费相当。(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即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税费不得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办法,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