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英国国际私法(杂项规定)
李良才 欧福永 译 李双元 校
【关键词】1995年 英国国际私法 杂项规定
【全文】
本法针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以英国货币以外之通货的判决之债和仲裁裁决之利息,未婚者依据准许一夫多妻的法律缔结的婚姻,侵权和不法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以及相关事项(1995年11月8日)。
第一部分 判决之债和仲裁裁决的利息
1、一(1)下条应当插在《司法行政法》(1970年)第44条(判决之债的利息)之后:
44A、(1)1838年《判决法》第17条所适用的英国货币以外之通货计算的判决之债,法院得以命令定其认为适当之利率;
(2)在法院作出此种命令时,1838年《判决书》第17条应当对该判决之债有拘束力;而且法院命令书中确定的利率应取代依该第17条所确定的利率;
(2)上述第(1)款不适用本条实施以前的判决。
2、下一款应当插在1984年《郡法院法》(County Courts Act )第74条(判决之债的利息)的第(5)款之后:
“(5A)第(1)款所授予之权力包括:有权制定条款从而使郡法院能够斟酌以英国货币以外之通货计算的判决之债的利率(而不适用其它利率)”。
3、一(1)应当以下一条取代1950年《
仲裁法》的第
20条(仲裁裁决之利息)——
20、—(1)应当从裁决之日起承担裁决确定的金额的利息,裁决另有指示者除外;
(2)利息之利率应当是:
(a)在裁决之日,依1838年《判决法》第17条所确定的判决之债的利
率:或
(b)若行使下述第(3)款的权力,依裁决确定的利率;
(3)裁决确定之金额以英国货币之外的通货计算者,裁决得确定仲裁或首席仲裁员认为适当之利率而非上述第(2)款所定之利率。
(2)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本条实施前的裁决。
4、(1)1947年的《皇室诉讼程序法》第24条中,“利息”一词之后应当插上:
※李良才,湖南师大国际法学硕士生。
※※李双元,武汉大学、湖南师大教授,国际法学博士生导师。
“1970年的《司法行政法》第44条”。(该条授权法院斟酌决定以英国货币之外的通货计算的判决之债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