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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官告民”案的法理思考①

  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将界定“公众人物”这个法律概念,其要旨是对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规定与一般人有不同的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也认为,朱恒宽对上访农民提起刑事自诉,是典型的公法
  私用,整个事件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职务行为引起的,属于公共秩序范畴,与朱恒宽的个人利益无关。如果认为农民上访时对党政官员提出的控告损害了官员的个人名誉权,可以用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提起诉讼,那么,我们的党政官员可能每天都要与老百姓打官司了。这将导致公民的宪法权力被轻而易举地剥夺的严重后果。
  面对诸多的评价,朱恒宽也有自己的认识,根据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这个官司实际上是“民告民”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与他的官员身份没有任何联系。农民虽有权依据宪法上访,但上访也要依法有序,不能歪曲、捏造事实。如果上访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超过了法律界线,也同样构成犯罪。
  笔者以为,朱恒宽完全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原因如下:
  首先,依据我国现行宪法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权利(力)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何保安等上访农民依据宪法41条规定当然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宪法51条同时规定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时都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何等人在对朱的公权力行为进行控告、评价的时候,却把矛头指向了朱本人,这实际上混同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而且即便是对县长这样的“公众人物”进行批评也存在着依法批评和批评的限度问题,否则超出了“县长”身份所为的评价,就涉及县长公民的私权利了。权利的相对性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特征和根本要求,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滥用,最终任何人也都必将失去权利和自由。同时,依据有关《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何保安等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他们却屈死不告状,走上了非法治化的、体制外的救济渠道,采取在省委门前散发传单,高举标语的方式对朱恒宽个人进行攻击,并且该行为持续了两天。假如朱的指证属实,这种“政治运动”式的权利救济模式同样是和宪政理念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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