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官告民”案的法理思考①
倪洪涛
【关键词】“官告民” 权利边界
【全文】
[案情]:河南省兰考县原县长(现任河南长葛市市委书记)朱恒宽于2002年7月17日以诽谤罪为由起诉一位上访农民。在刑事诉状中,朱恒宽称,2002年7月15日,被告人何保安率本村村民数十人来到省委门口,打出随身携带的条幅,诬蔑自诉人朱恒宽放纵杀人,并要求有关部门以渎职,玩忽职守为名“惩处”自诉人,这种诽谤自诉人的行为自15日开始,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其行为在省委、郑州及兰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贬低了自诉人形象,污辱了自诉人人格,侵犯了自诉人名誉权。被诉农民何保安称,1998年5月11日,兰考县阎楼乡大李西村与架子乡的何庄村近千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冲突,尽管时任兰考县县长的朱恒宽率100多名干警及时赶到现场,但冲突仍造成何庄村民2人死亡,10多人受伤。死者之一即是何保安的父亲。因此,何保安认为,“5.11”惨案的发生,完全是县长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认为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在事件发生两周后的5月25日,受害群众100多人再次赴省城告状,途中,县长朱恒宽下令抓捕死者女儿何巧真等30名群众,又构成“滥用职权”。
这一“官告民”案件一经发生,就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尽管案情是简单的,但是其所触及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人们的传统观念的冲击却是深刻的。因此,该案也引发了法学界广泛的关注与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教授认为,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公民都有依据
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批评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农民不断上访是行使控告、批评权利的一种方式。从法理上讲,因为农民控告的是公权力人,这种行为一开始就是公法关系,是
宪法权关系,不是民事和刑事关系。公民在行使
宪法权利时,如果你认为他行使这个权利过度,这个过度所损害的也应是公权力关系,其造成的后果是损害了国家的管理关系,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县委书记的个人利益。从这个角度看,这种诉讼根本就不应当受理。朱恒宽用错了法律,他把公权力所形成的法律运用在了他个人利益上,农民用上访的形式对他的职务行为提出控告、批评,并不涉及到他的私权利,我们不能容忍国家公务人员将公民对公权力行为的批评上纲到侵害个人私权的程度。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公开发表评论说,身为政府官员要能够容忍公众对你的职务行为进行评价。这涉及到“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江教授还透露,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