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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改变着本身的基本属性。如某些物证存在腐败变质的可能,某些毒物在血液保存期间浓度会很快下降,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及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间一般应在接受委托15日内,少数疑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项目或需要时间条件的项目可增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限,如伤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看损伤当时及治疗过程与预后情况,要待伤情稳定,才可作出损伤程度的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不能按期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务,应提前向委托机关提出延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限的申请。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离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离原则,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与司法活动分离原则,是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应相对独立,不宜设置在侦查、检察、审判部门之内,并且在同一诉讼案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不能参加侦查、检察、审判活动,而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也不能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
  为了严格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离原则,应反对“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所谓“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就是在同一个案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既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又参加侦查活动或检察活动或审判活动,或者相反在同一案件中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既参加自己的职能活动又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充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自侦自鉴”的情况尚未禁绝,尤其在基层侦查机关因主客观条件所限,“侦鉴不分”的现象时有出现。“自检自鉴”、“自审自鉴”虽无明显表现,但有些近似于“审鉴一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形式也值得引起重视。
  “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所以被各国法律所禁止,因为它一则违背了诉讼法的依法回避原则,造成违法办案的后果。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或司法人员受双重活动的影响,主观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形成思维定势,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跟着案情走,按自己设想的框框,千方百计地寻找符合自己结论需要的“依据”,进而作出先入为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使科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偏离客观、公正立场。
  七、保守秘密原则
  保守案情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是有关人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应重视的一条原则,同时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义务之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秘密,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如不得散布案内人员的隐私;不得透露案内证据情况;不得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告诉委托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亲属谈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内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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