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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发呆

  史是法律的生命史,而不仅是制度条文的演进变迁。法律发展的历史是一个非常具体生动的
  过程,它是一部部法律如何被制定的历史,是一个个鲜活的判例如何形成的过程。在这一点
  上,社会法学派的主张是对的,重视特定的历史条件对法律形成的作用,因为法律思想与法
  律制度绝对不是孤立于一国的经济文化背景而存在的。历史是现行法的渊源,演进历史的积
  淀是不容易被彻底抹去的。而一些基本的深层次命题是永远存在的,无论时代如何变迁,我
  们总是不得不面对先贤们深刻的哲学思考。所以,比较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掌握进化的分
  寸,对我们的思考和法律的实践是有所裨益的。
  二,“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记:您的研究方向主要有两个。一是您一直研究的西方  法律思想史,一是英美侵权行为法。前者是典型的理论型学科,而后者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灵活性和实用性。这就好象“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笑)。您后来为什么会选择侵权法作为自己新的学术方向呢?
  徐:我记得我在我的《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序言中曾经详细谈过。在做了十几年的思想史的研究之后,我陷入了一种困境,十分伤心绝望。(笑)不知道前方的路应该怎么走,似乎前辈们日经把一切都解释完整了,而且理论似乎近乎完美得让人没有必要再去发现和探索。 当时吴院长建议我尝试去研究侵权行为法,而我现在也的确逐渐在其中发现了法学的魅力所在,原本严肃甚至刻板的法律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演绎下有了生机。越琢磨越感觉到它的灵魂,它的血肉,它的脉搏。而且现在对英美侵权行为法有了了解以后,原本让我“伤心欲绝”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又被激活了。透过具体的案件,你会看到它们在深层次上的争执归根结底是法哲学层面上的争吵,这让我追根溯源,回到这些思想的智慧源头去寻找那充满玄妙的智慧所在。我一直在尝试这样的一种融合,给法制史更多的生气,给侵权行为法以更多的法哲学思考。这也是一种新思路吧。
  记:您曾经分别在德国和日本作过访问学者,能谈谈您这段经历的收获吗?
  徐:在德国认识这样一位教授,他有两个研究方向,一是法理学,一是劳动法。他为抽象、空洞的法哲学找到了具体的制度作为支撑。这对于当时正处在迷惑中的我是一个很大的启发。日本在法制化进程上有不少成功之处可供我们借鉴。中国清末修律运动和日本明治维新是一个很好的比较范本。当时的中国和日本都面临着沦为殖民地的危险和治外法权的问题。日本的“脱亚人欧”的改革口号和法律实践,以适应社会潮流的发展要求,而中国就缺乏这样的法制现代化过程。
  三,“我是一个爱发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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